台灣都市更新爭議不斷。監察院昨天通過對於內政部的糾正案。提案監委李炳南今(5)日指出,內政部、台北市政府對於劃定更新地區與單元的具體認定標準及應踐行程序並不清楚。以日本為例,都更若牽涉到獨立產權者,則必須得到該棟建築物所有人同意,若以文林苑為例,王家不同意,就必須將其劃出更新區域。
監察院於今天公布的糾正案文指出,台灣都更推動過程中,業者、政府及地主間缺乏信任是目前最大的問題,也造成都更績效不彰。但作為中央主管機關的內政部,卻未能建立值得信任的協商平台,也未能就缺乏劃定更新地區具體認定標準進行改善。
李炳南指出,他們是就都更制度性所面臨通案性的問題進行糾正。最近(7月19日)最高行政法院才剛針對台北市仁愛路2段38巷與杭州南路1段101巷間的都更案,判決台北市府敗訴,「讓政府有點丟臉」。
在該都更案裡,北市府以「建築物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等理由,劃定都更區域。但最高法院認為,該街廓內的建築物,耐用年數至少尚有21、22、28及47年以上,甚至有鋼筋混凝土建物,屋齡僅有12年,根本沒有重建更新之必要。
李炳南說,現在強迫參與的多數決也是有疑慮的。監院已請內政部檢討改進。他以日本為例說,他們也是3/4多數決。但牽涉到人民的財產權,建商發出信函後,需得到地主的明確同意回函,才算同意。但台灣正好顛倒,沒有回覆就等於默認。
他進一步說,如果該建物是獨立產權者,則還必須得到該棟建築物同意才得以納入都更範圍,如果該建築物所有人不同意,就得將其排除在都更範圍外。以這個標準來看,不管是文林苑或仁愛路二段38巷的案子,都必須將該獨立建築物劃分在外。
同時,監委劉玉山也指出,在都更過程裡,並沒有一個值得信任的爭議仲裁機關。對於地價,任由建商委由估價師估算,而建商(業者)卻又可能高估建築費,作為誘因的容積獎勵應該是直接鼓勵地主的,成果卻被建商拿去,造成地主與建商間互信基礎薄弱。
他強調,台灣以民辦為主,公辦為例外,不僅無法落實增進公共利益,也造成私人利益衝突不斷。反觀香港,卻是由政府出資成立的「市區重建局」(URA)。
他說,都市更新的目的是要改進窳陋地區,對於開發後有利可圖之高地價地區,開發商往往會積極介入整合,但對於真正窳陋地區、難以進入巷道、產權複雜、公共設施破舊雜亂、開發後售價難以提高之地區,較難有效引導開發商介入。因此,監委認為,都更應該以公辦為原則,以產生示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