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認定之事實如下】:

壹、前言

一、陳水扁自民國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擔任中

華民國第10任及第11任總統,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對內統

率全國陸海空軍、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員及解決院與院間之爭執。

二、吳淑珍係陳水扁之配偶,於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及

第11任總統期間,受陳水扁之授權及指示,以總統夫人名

義(非法定職務),協助陳水扁執行總統職務,且經陳水

扁同意,而代之處理國務機要費之動支等事務。

三、馬永成(綽號:小馬)曾於81至83年間,林德訓曾於82至

83年間,分別為陳水扁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之助理(陳水扁

擔任立法委員期間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

中途離職),且於陳水扁83年至87年擔任臺北市政府市長

期間,亦隨陳水扁至臺北市政府任職,馬永成甚至曾擔任

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一職;陳鎮慧早於73年起,即在陳水

扁擔任律師之華夏律師事務所任職,以上3 人均與陳水扁

及其家人有長久相處之情誼。

四、陳水扁擔任中華民國第10任總統之後,即邀馬永成、林德

訓、陳鎮慧同赴總統府擔任機要人員。馬永成自89年5 月

20日起至95年6 月4 日止(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

察官97年度特偵字第3 、12、13、14、15、17、18、19、

22、23、24、25號起訴書誤載為「61」月),歷任總統府

機要秘書(89年5 月20日至94年1 月31日)、副秘書長(

94年2 月1 日至95年6 月4 日)、代理秘書長(94年12月

17日至95年1 月24日)之職務,因頗受陳水扁信賴,進而

於89年5 月20日起至94年2 月間,以機要秘書及副秘書長

職務,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之職務(總統辦公室非總統府

組織法上之法定編制,係總統機要人員組成之任務編組,

負責協助總統處理指派之政務及附隨庶務,以辦公室主任

為首,實際上具相當之運作功能;又稱總統秘書室),為

陳水扁辦理機要事項,且執行由總統授權交辦之國務機要

費動支及支出簽核等事務。

五、林德訓自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

機要編審(89年5 月20日至93年6 月16日)、機要參議(

93年6 月17日至94年2 月28日)及機要秘書(94年3 月1

日至97年5 月19 日) ,亦因獲陳水扁之信賴,而於94年

3 月1 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以機要秘書職務,接任榮

升副秘書長之馬永成職務,而兼任總統辦公室主任,負責

辦理機要事項,且延續馬永成之職務內容,繼續執行由總

統授權交辦之國務機要費動支及支出簽核等事務。

六、陳鎮慧自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歷任總統府

機要科員(89年5 月20日起至94年2 月28日)、機要專員

(94年3 月1 日起至97年5 月19日),除負責為總統辦理

機要事項外,且於入府之初,即由首任辦公室主任馬永成

,承陳水扁之命,指定其為專責處理總統國務機要費動支

等事務之人員。

七、陳水扁、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4 人均為依法令服務

於國家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吳淑珍雖不具

公職身分,惟因陳水扁已指示馬永成、林德訓,其授權吳

淑珍代為處理部分國務機要費之動支,故陳水扁之部屬馬

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3 人實際上亦同受吳淑珍對於國

務機要費動支指示之拘束。

八、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等3 人,分別係陳水扁、吳淑珍

夫婦之子、女及女婿。陳致中、陳幸妤於89年5 月20日至

95年8 月31日期間,均曾與陳水扁、吳淑珍同住玉山官邸

(址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2 段3 號,總統居住處另稱

玉山寓所,均屬玉山官邸範圍內,以下不區分概稱玉山官

邸);趙建銘與陳幸妤於90年9 月27日婚後,亦曾遷入民

生寓所(址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4 段97巷1 弄8 號)

居住,由於陳致中、陳幸妤均受國家安全局配置之隨扈人

員隨身護衛,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等3 人之日常私用

開銷,因而亦常由隨扈先代為墊支購買,再統交由玉山官

邸之工作人員處理。

九、李界木為前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下稱國科會)所屬新

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下稱科管局)局長(任期自90年

7 月16日起至95年9 月30日),負責綜理科學工業園區設

置、用地徵購與編定、廠商入區投資引進、投資申請評估

、審查、廠商建廠規劃及各項園區行政業務管理等事項,

為依法服務於國家機關,而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