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死刑犯鄭性澤涉嫌殺警案,監委李復甸今(12)日調查後指出,原審主要證據為「鄭性澤於檢察官91年1月6日第一次訊問時所為不利於己之單一自白」,但檢察官是在被告經刑求後,與因受傷致舒張壓僅為42mmHg之情形下疲勞訊問,違反自白任意性法則;取自白有刑求。監察院今天已通過他的調查報告,請求檢察官提再審。

鄭性澤被控於民國91年間和友人去豐原KTV唱歌,因包廂內羅姓男子突然開槍,警員抵達後發生槍戰,造成羅姓男子及蘇姓警員死亡。鄭性澤被認定是朝蘇姓警員開槍的凶手,95年間被判處死刑定讞。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監委李復甸所提調查報告,請求檢察官提出再審。李復甸指出,法院判決是建立在假設上,假設羅姓男子被射中心臟即刻死亡、不可能開槍弒警,假設鄭性澤的自白是正確的,都是假設,但對於一些現存的事實卻沒有考量。

李復甸說,心臟中槍並不一定就馬上斃命、完全不能反擊人,過去也曾有員警攻堅時心臟中彈仍反擊歹徒的實例,而他調查發現,羅姓男子的驗血報告中,有大量酒精與中樞神經抑制劑,這會使得人的身體產生大量腎上腺素及嗎啡,增加身體中槍時還擊的可能性。

對於監院調查,鄭性澤冤案義務律師團指出,監院提出六大疑點,認為鄭性澤不應判決死刑。鄭性澤案義務律師團對於監察院重視鄭性澤冤案表示感謝,將為鄭性澤尋求司法救濟。

義務律師表示,律師二度請求法院開啟再審,提出法院未審酌的證據請求法院重啟調查,並主張鄭性澤的自白是受到刑求逼供而來,但都不被法院接受,義務律師團目前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中。監察院調查報告更說明原審判決確實有疑,行兇者有高度可能並非鄭性澤。

律師團也指出,法官應迴避未迴避,有違公平審判原則。當年判決鄭性澤死刑的審判長,竟然又於律師團聲請再審時審理鄭案,法官未迴避,顯然難以期待法官承認錯誤,開啟再審,而鄭性澤於高院審理時,也遇到同一組法官兩度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情況,依法,法官應迴避卻未迴避。義務律師團指出,這樣的審判過程對於鄭性澤明顯不公。

律師團表示,鄭性澤案審理過程與判決結果,也突顯長期以來刑事審判的結構性缺,2013年有超過2百位律師聲援鄭性澤平反,要求法院應給鄭性澤重新審判的機會,正是因為鄭案所突顯的是制度性的問題,並非單一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