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人權委員會今(29)日召開專案報告發布會,發布《平等近用司法-台灣司法通譯與指定辯護制度》專案報告。隨著我國外僑居留人數已突破百萬,平均每24人即有1位外籍人士,當越來越多不同語言與文化背景的當事人進入刑事司法程序,一個關鍵問題浮現:現行制度,是否真的讓每一個人「聽得懂、說得出、辯得動」?

人權會指出,公平審判權不僅止於形式上的程序參與,更關鍵在於當事人能否實質理解並有效參與。然而,語言障礙與資源落差交織,正可能讓部分人陷入「看似參與、實則被排除」的處境,使公平審判流於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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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委員紀惠容以實務案例說明,過去訪談法律扶助律師時,有律師提及「特宏興368號案」。當海巡人員登船時,由於語言不通,被告未能即時表達自首意願,在返台航程中均坦承犯行,因而產生是否構成自首的爭議。此外,該案被告人數眾多,且皆不通曉法庭語言,初期開庭時僅配置一名通譯,一度出現傳譯內容與旁聽人員理解不一致的情形。她也指出,相關議題在戲劇作品《八尺門的辯護人》中亦有所呈現,包括當事人對通譯的不信任、拒絕使用仲介所提供的通譯等情節;雖非所有案件的常態,卻反映出社會對司法語言與辯護品質的疑慮。

在指定辯護制度方面,紀惠容表示,面對弱勢者的辯護需求,我國目前設有公設辯護人、約聘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與義務辯護等多元制度。然而,這樣的多軌設計,究竟是提供保障,還是潛藏斷裂?問題核心不在於制度「是否存在」,而在於能否支撐「有效辯護」。

她進一步指出,現行制度在定位、資源配置與品質監督上仍有落差,特別是公設辯護人的制度性不獨立,可能影響辯護功能發揮;義務辯護規範密度不足,也使品質難以穩定控管。國家責任不應止於讓當事人「有人辯護」,而是必須確保辯護具備實質防禦能力,並從法律專業人員培訓及審、檢、辯制度結構關係進行整體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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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通譯制度方面,王麗珍委員指出,語言理解是程序正義的起點,但目前制度仍高度分散。不同司法機關各自管理通譯名冊與運作機制,缺乏整合,難以確保品質一致;同時,通譯錯誤亦缺乏有效檢核與救濟機制,一旦發生,對當事人權益的影響往往難以及時補救。

她進一步指出,通譯人員長期面臨低報酬、保障不足與高風險的工作環境,制度的不穩定也反過來影響司法品質與效率。她直言,當語言成為障礙時,司法體系本身即可能產生「無形的歧視」。

人權會表示,本報告以《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4條為核心,強調「理解程序」與「有效辯護」為不可分割的權利。當語言障礙與資源弱勢同時存在時,當事人往往難以真正參與程序,這正是目前制度尚未充分回應的結構性問題。

綜合分析後,人權會提出10項改革建議,強調應從整體治理角度出發,而非零散修補制度漏洞。在司法通譯方面,建議推動專法立法、建立國家級通譯服務體系、整合分散規範,並強化預算投入與勞動保障,同時導入數位科技輔助,以確保各階段均能提供即時且可靠的語言支持。

在指定辯護制度方面,則建議重新檢視各類辯護人之制度定位與分工,強化品質監督機制,降低制度性不獨立風險,並評估建立更一致的法律專業訓練與任用體系。

人權會最後強調,公平審判權的實現,不應取決於個人的語言能力或經濟條件。無論是外籍人士、移工、原住民族或其他弱勢者,國家都有責任確保其在刑事程序中,能真正「被理解、被聽見、被辯護」,並呼籲政府正視制度落差,推動跨機關改革,逐步建構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且更具包容性的司法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