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賴清德原定2026年4月出訪史瓦帝尼,卻因塞席爾模里西斯馬達加斯加在起飛前夕撤銷飛越許可,被迫臨時喊停,創下台灣元首首次因「領空封鎖」延宕出訪的爭議案例。此舉雖形式上屬各國主權裁量,卻被美歐與國際法學界質疑為受中國經濟壓力影響、將民航規則政治化,不僅衝擊國際飛航安全與可預測性,也引爆「飛安被武器化」與國際秩序重塑的重大爭議。

一、怎麼看塞席爾(Seychelles)、模里西斯(Mauritius)及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三國撤銷飛越許可(Overflight Permit)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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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總統 2026 年 4 月出訪非洲友邦史瓦帝尼(Eswatini)受阻一事,是因為塞席爾(Seychelles)、模里西斯(Mauritius)及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三國撤銷飛越許可(Overflight Permit)。塞席爾與馬達加斯加在事後聲明中強調,其基於「一個中國原則」及對其領空的主權行使,決定不給予或撤銷許可。而且從法律觀點來看 在國際法上,國家確實有權准許或拒絕「他國航空器」飛越其領空。由於台灣非聯合國成員,且上述國家與台灣無外交關係,這些國家往往主張撤銷許可屬於其主權裁量權

(一)塞席爾(Seychelles)、模里西斯(Mauritius)及馬達加斯加(Madagascar)因經濟問題, 惡意行使權利(Abuse of Rights)或「破壞國際民航秩序」

但問題在於依據《芝加哥公約》,作為 ICAO(國際民航組織)的成員國,這些國家仍須遵循飛航安全的普世規則:1、無預警撤銷(Unilateral Revocation)是破壞國際民航的可預測性安全性:本來這些許可原已核發,卻在出發前夕「無預警且無正當飛安理由」撤銷。根據公約精神,為了維護國際民航的可預測性安全性,行政行為不應反覆。公約第十一條規定,各國關於航空器飛越之法律與規定,應公平適用於各國航空器。若僅因特定政治壓力而針對單一專機撤銷許可,在民航法理上會被視為「歧視行為」。美國國務院皆指出,此舉是受到中國的「經濟脅迫」(如威脅撤銷債務豁免)。如果一國受第三方壓力而改變已核准的民航許可,這涉及了「外交脅迫」。雖然在法律上難以直接判定撤銷許可為「違法」(因為那是該國領空),但在國際政治與國際法學理上,這被視為「惡意行使權利」(Abuse of Rights)或「破壞國際民航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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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美歐國家批為是「將飛安武器化」

如果這三國禁止的是其領空以外的飛行情報區(FIR),是明確違反國際法。但在此案例中,爭議點主要在於「領空飛越許可」。說明白點,雖然他們有權不讓你過他們的家門口(領空),但「領錢辦事(已發許可)」後又「臨時反悔(突然撤銷)」,在國際民航實務上是非常罕見而且具備惡意的做法,因此引發了美、歐及友邦對其「將飛安武器化」的譴責。

(三)塞席爾、模里西斯及馬達加斯加的行為破壞全球航空網絡的信任

塞席爾、模里西斯及馬達加斯加原本已核發許可,卻在出發前不到 24 小時無預警撤銷。歐盟(EU)發言人對此指出,飛越權是國際民航的基石,相關決定應基於「飛行安全與營運穩定」,而非為了實現政治目的。

美國國會及部分國際民航專家認為,將「民航許可」作為政治報復工具,會破壞全球航空網絡的信任。如果各國都效法此種做法,將導致全球外交與商業飛行面臨巨大的不確定性。

(四)中國對國際秩序中「國家主權獨立」精神的侵害

多方消息(如《衛報》及台灣國安單位)指出,中國疑似以「債務減免」或「經濟制裁」為籌碼,迫使這三個非洲島國配合。雖然中方宣稱這是各國自主堅持「一個中國原則」,但國際評論(如 IPAC 跨國議會對華政策聯盟)認為,這實際上是干涉他國的外交自主權,讓主權國家淪為地緣政治的棋子,這在學理上被視為對國際秩序中「國家主權獨立」精神的侵害。

二、北京要創造「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

這場爭議反映了兩種國際秩序觀點的撞擊:

1、中方觀點: 北京認為「一個中國原則」是國際關係基本準則(屬於其認定的秩序),因此動用一切手段阻止台灣領導人出訪,是對其主權底線的維護。

2、西方與台灣觀點: 認為中國在利用其經濟影響力,重新解釋國際法(如將《芝加哥公約》的技術權力政治化),並透過脅迫手段改變現狀。這種「實力即權力」的作法,被認為是在挑戰戰後建立的、基於規則(Rule-based)的國際秩序。

目前,包括美國眾議院外委會、巴拉圭外交部及歐盟在內的國際聲明,多傾向將此定性為「經濟脅迫」「對航行自由秩序的挑釁」。這也是台灣首度有總統因「領空飛越受阻」而被迫推遲行程,創下了一個極具爭議的國際前例。

(一)一個中國原則問題不是中國說了算

「一個中國原則」在國際法與國際現實中的位階,我們必須區分「北京的主張」「國際條約的實際規範」以及「各國的外交實務」:1、聯合國第 2758 號決議是北京最常引用的法理依據。該決議恢復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並驅逐了「蔣介石的代表」。 它解決了聯合國體系內「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但許多法律專家(包括美國、荷蘭、澳洲議會近期通過的決議)指出,該決議並未提及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也未授權北京在國際組織中代表台灣人民。而且根據條約法的原則, 國際法上有「條約不適用於第三者」的原則。北京與他國簽署的建交公報,僅對簽署國有約束力,不能以此主張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已定。更且在國際政治現實中,多數國家採取的是一種「戰略模糊」「多層次處理」,而非完全全盤接受北京的定義。例如美國、英國、澳洲「認知(Acknowledge)」「注意到」 中國的主張,但在法律上保持距離。歐盟、多數民主國家強調「一個中國政策」(Policy),而非北京的「一中原則」(Principle),保留與台灣的非官方實質關係。

(二)台灣是進行有效的統治,在民航與經濟實務方面,於現實運作中(如民航、貿易、奧運、簽證),國際社會必須將台灣視為一個獨立的司法與關稅管轄區

在法理與國際實務上,台灣是進行有效的統治(Effective Control), 國際法關於「國家」的定義(蒙特維多公約)包含:固定的領土、有效的政府、與他國交往的能力。台灣完全具備這些特徵,且北京從未對台灣實施過一天的有效統治。

而且民航與經濟實務方面,於現實運作中(如民航、貿易、奧運、簽證),國際社會必須將台灣視為一個獨立的司法與關稅管轄區。若完全依照北京的「一中原則」,全球的供應鏈與飛航管理將陷入癱瘓。

(三)中國的國際安排無法排除真正的台灣現實

儘管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與安理會常任理事國,擁有強大的外交工具(如你提到的非洲三國案例)來強迫國際社會在行動上遵從其自所認為具有普世約束力的 《強行法》(Jus Cogens)之基本準則。且全球 180 多個國家與其建交,並在公報中提及一中,這形成了一種強大的「國際慣例」假象。但是台灣的有效統治與而且民航與經濟實務方面無法排台灣,這些’都是對中國主張的強力反擊。

儘管北京要將一個「政治聲明」推動成類似「國際慣例」的地位,但在純粹的國際法學理上,它依然面臨「2758號決議未處置台灣」以及「台灣事實存在(De Facto)」的挑戰。目前國際現狀更像是一種「法律上的平行時空」:

1.外交上: 有些國家在字面上順從北京,以換取經濟利益。

2.但功能上: 多數國家在安全、科技與經貿上,將台灣視為獨立實體。

(四)北京已從「維護主權立場」跨越到「破壞國際民航合作實務」

這也是為什麼賴總統此次非洲行受阻會引發國際反彈。對多數國家而言,北京的行為已從「維護主權立場」跨越到「破壞國際民航合作實務」的界線。

事實上,針對元首出訪進行「民航封鎖」是非常罕見且具備高度敵意的作法。過去中國阻撓台灣元首出訪,多集中在「施壓落地國(邦交國)」或「禁止過境(如美國、歐洲)」。像此次透過第三方國家(塞席爾、模里西斯等)在最後一刻撤銷飛越許可,導致專機必須在起飛前臨時喊停,這在民航實務上幾乎沒有前例。

三、中國是否在重新解釋國際法?

(一)這正是目前國際法學界與各國議會高度警覺的趨勢

中國目前採用的策略被稱為「規範性權力(Normative Power)」的爭奪,試圖將其「國內法立場」推廣為「國際法準則」。例如 聯大第 2758 號決議的「掛鉤化」,是目前最具代表性的重新解釋。2758 號決議原意是決定誰代表「中國」在聯合國的席位。而中國的新解釋是將該決議與「一中原則」掛鉤,主張該決議已經在法律上認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但國際反擊: 荷蘭、澳洲、英國及歐洲議會近期紛紛通過決議,強調「2758 號決議不涉及台灣」,這就是為了阻斷中國重新解釋國際法的企圖。

(二) 領海與公海概念的「內水化」

中國近期主張台灣海峽不是國際水域,而是其「內水」或「專屬經濟區(EEZ)」。這是在挑戰《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中關於航行自由的既有解釋。其目的不單純是「取代美國」,而是要建立一套「中國特色」的國際秩序。但這顯然必須大到取代美國才可能達成,但民主國家聯合與共識顯然會使中國式的進行受阻,阻止了賴清德出國卻增加黑幫老大在國際的暴力實施,雖然成功阻止賴清德訪非,但卻給人引起暴徒施壓的印象,增加其國際法上的反對勢力的增加。

作者:張正修,曾任考試委員、開南大學法律系系主任、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兼任副教授,現任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兼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