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政治的語言體系中,「軍委主席負責制」早已不只是軍隊的運作架構,而是習近平個人統治合法性的核心符號。張又俠的落馬,其最具政治重量的指控,既非貪腐,也非洩密,而是「踐踏、破壞軍委主席負責制」。在當代中共話語中,這是一種高度政治化、幾近體制內「叛逆」的定性,其嚴重性遠高於一般紀律問題。
一、「主席負責制」不是制度,而是效忠測謊儀
所謂「軍委主席負責制」,在習時代的官方詮釋中,已由一套軍事指揮制度,轉化為高度個人化的軍權集中儀式。它通常與三句口號並列出現:「黨指揮槍」、「軍委主席負責制」、「一切行動聽從中央軍委主席指揮」,三者在官方語境中屬於同義強化,而非可選原則。
在實務操作層面,這套制度被理解為三項核心意涵:
- 軍令唯一來源:軍隊只存在一個合法的最高命令源頭;
- 決策不容分流:討論可以存在,但裁量權不可分;
- 責任集中於主席:重大軍事風險與成敗,形式上由主席承擔。
這樣的設計,原本被視為一種防範軍權失控的「集權保險機制」,用以避免出現如林彪事件那樣的第二權力中心。然而,在習近平的政治實踐中,這套制度逐漸轉化為以忠誠為唯一標準、以懷疑為常態的清洗工具,制度功能被重新定義。
當前熱搜:要伊朗快上談判桌達成「放棄核武協議」川普警告:時間真的不多了
二、「破壞主席負責制」:一種超越貪腐的政治罪名
張又俠被扣上的「踐踏嚴重破壞軍委主席負責制」,在中共官方話語中,屬於一種高於紀律處分的政治定性。官方邏輯十分清楚:貪腐,屬於紀律與道德問題;破壞主席負責制,則被視為政治路線與忠誠問題。
根據《解放軍報》、軍中政治教育材料與歷次整風語言的歸納,官方通常將「破壞主席負責制」的行為概括為四種類型:
- 陽奉陰違:表態擁護,實際抗命;
- 另搞一套:在指揮、人事、裝備體系上形成相對獨立運作;
- 架空主席:以程序、集體討論或慣例名義稀釋個人裁量;
- 結黨營私:建立非主席直控的軍中網絡。
需要強調的是,這些並非法律概念,而是高度政治化的判準。
在張又俠案中,外界能觀察到的是:其長期主導的裝備發展與火箭軍體系,屬於資源密集、技術門檻高、且人事關係複雜的部門。在當前政治語境下,任何「相對獨立性」本身,就足以被視為對核心裁量權的潛在稀釋。即便不存在明確對抗行為,也可能被詮釋為「另搞一套」的風險來源。
三、制度原為防止個人崇拜,卻反成崇拜的工具
歷史的諷刺在於,「軍委主席負責制」之所以被寫入1982年憲法,正是中共在毛澤東時代軍權失控經驗後的制度性回應。林彪事件暴露了三個結構性問題:軍中存在第二權力中心、跨軍區動員可能性,以及最高領導人對軍權掌控的不確定性。
因此,制度設計的原意是:排除副主席或元老集體主導軍權的可能;讓軍權集中於憲定職位,而非革命資歷或派系威望;建立可預期、可交接的軍事指揮體系,降低政變風險。
然而,在習近平時代,這套制度的政治詮釋發生了根本轉向。它從一種制度化的權責集中設計,轉變為個人權威不可挑戰的法源依據。形式上權責集中於主席,實質上卻出現「權力上收、責任下移」的操作邏輯。
制度不再是限制個人的框架,而成為強化個人崇拜的工具,這正是制度自我反噬的關鍵。
四、張又俠案:一場「高階忠誠測試」
張又俠身為紅二代,其父張宗遜為開國元帥,本人又長期參與軍改核心工程,曾被視為軍中「自己人」。理論上,他的政治安全性極高。
正因如此,其落馬更具象徵意義。這不僅是一場人事清洗,而是一場針對核心圈層的高階忠誠測試。它所釋放的訊號是:背景、資歷與過往功勞,都不足以構成安全保證;唯一可被接受的,是持續、可驗證、且毫無歧義的服從。
在這樣的體制中,任何被視為可能擁有獨立判斷或結構性影響力的人,都可能被重新定義為風險。
結語:當制度失效,個人取代一切
張又俠案並非單一將領的命運起伏,而是一個制度全面個人化後的必然結果。當「軍委主席負責制」從一套制度化指揮原則,轉化為效忠審判的政治工具,軍權也就不再是可被制度約束的權力,而成為個人意志的延伸。
正如《習近平的抉擇與結局》一書導論所概括指出的那樣:「當所有權力集中於一人之手,忠誠成為唯一標準,而制度設計全面服務於維穩與效忠時,體制將逐步喪失自我修正與校準的能力。」
張又俠的倒台,正是這種體制邏輯下,一個高度具象、且仍在進行中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