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辯護人得為被告聲請撤銷或變更羈押處分,本判決由審判長大法官謝銘洋、大法官呂太郎、蔡彩貞、陳忠五、尤伯祥參與評議,另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
憲法法庭今天做出115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關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關於羈押之處分,被告之辯護人,除與被告明示意思相反外,得為被告之利益而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另外,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牴觸憲法,應予廢棄,並發回屏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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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在判決提到,本件因有3名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若將3人計入現有總額,憲法法庭即無法就本件作成判決,既影響大法官行使憲法所賦予的憲法解釋權,亦妨礙聲請人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殊非憲法所許。所以依114年憲判字第1號判決意旨,將持續拒絕參與本件評議的3名大法官,由現有總額中扣除。
憲法法庭表示,憲法訴訟法雖未就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及評決時,應如何計算「現有總額」有所規定,然而,凡行使司法裁判權的人員,均有參與評議,以求作成評決的義務,縱使是關於審判法院自身組織是否合法、有無審判權、有無管轄權的事項有所爭議時,亦須經評議以為決定。
憲法法庭指出,大法官拒絕參與評議,可能導致該案件無法評議及評決的困境,與大法官依法迴避,並無不同。尤其大法官拒絕評議,本即表明其無意就該案件表達任何意見,與大法官請求自行迴避亦無差異。從而,參照憲訴法第12條規定,與大法官依法迴避為相同處理,不計入現有總額人數的計算,符合憲法大法官行使職權不應中斷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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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大法官本有參與評議的義務,即使所採見解並非多數見解,亦僅得提出不同意見,不能藉拒絕參與評議阻止合議庭作成評決。如果認為大法官拒絕評議,仍須將之計入現有總額人數,導致憲法法庭無法進行評議或作成評決,無異承認拒絕評議的行為,可更容易達到阻止程序進行的目的,完全欠缺合理性。(編輯:張銘坤)115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