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明確主管機關監理職權,並與《鐵路法》、《運輸事故調查法》制度相互銜接,增訂多項安全與應變規範。違反相關規定者,最高可處新台幣5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並定期實施演練與檢討改善。應變計畫內容,以及定期與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進行查核,若認定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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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營運機構亦須與地方政府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並定期召開災防業務聯繫會議,以強化橫向聯繫機制。
針對突發事故往往在短時間內即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風險,修法特別增訂,凡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擬定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及緊急應變措施,包括設置軌道侵入偵測預警器、月台緊急停車按鈕等設備,以降低事故發生風險,確保旅客乘車安全。
三讀條文同時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對從業人員實施緊急應變訓練,使其確切瞭解並確實執行相關標準作業程序,以提升第一線人員的應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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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為強化營運機構的自主安全管理能力,新法也要求,營運機構應依據前一年度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的檢討結果,於每年第一季結束前,向地方主管機關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內容應包含營運安全理念與目標,以及行車事故與異常事件的檢討與預防措施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