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機車駕駛人行駛中手持使用手機,或汽、機車駕駛人於行車時手持或吸食香菸、影響他人行車安全者,罰鍰一律提高至新台幣1200元。
這次修法由國民黨立委 邱若華、 黃健豪 等人提案。提案人指出,駕駛人於騎乘機車或行駛汽車時吸菸,煙霧與煙灰易隨風飄散,常影響後方用路人視線與呼吸,增加交通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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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二手菸對孕婦及胎兒影響尤甚。原本僅處600元罰鍰,金額偏低,難以對行車安全、公共衛生及環境維護產生足夠嚇阻效果,因此有必要提高罰則。
再者,鑑於今年5月19日新北市三峽區北大國小外發生重大車禍,國民黨立委 柯志恩等人提出修法版本,考量台灣交通事故致人死傷問題日益嚴重,且學校、醫院周邊為兒少與高齡者等交通弱勢族群高用路需求路段,三讀條文增訂,行經設有學校或醫院標誌的路段,若未減速慢行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應近年毒駕查緝需求上升,實務上亦出現尿液檢驗報告出具時間過長,導致警方未能於法定期限內舉發、無法吊扣駕照的情形,形成管理漏洞與潛在公共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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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讀條文因此增訂,駕駛人涉及酒駕或毒駕測試檢定案件,舉發期間應自測試檢定終結日起算;若案件已送鑑定,則改自鑑定終結之日起計算;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逾三個月不得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