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3)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延長購買電動車輛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政策期限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止。購買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電動車輛並完成登記者,免徵該等車輛應徵之貨物稅,但電動小客車免徵金額以完稅價格新臺幣140萬元計算之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
立院財政委員會於19日朝野協商時,有鑑於民眾購買電動車輛享有減免貨物稅及使用牌照稅規定將在今年12月31日屆期,行政院及朝野立委修法延長實施期間5年,至民國119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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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3修正通過後,將有助提升電動車輛普及率,有效減少碳排放量,對整體社會經濟及生活環境具正面效益。且有利主管機關通盤考量我國車輛產業未來發展方向及運具電動化政策目標,刪除有關授權行政院得決定是否延長減免年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