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23)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AI 基本法草案,上週二讀時通過法案名稱為「人工智慧基本法」,確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國科會,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各縣市政府。今日接續二、三讀後面條文。在面對台灣科技浪潮,跨出重要里程碑,並朝「鼓勵創新、保障人權、產業發展」三大面向。
三讀條文明定,「人工智慧」係指具自主運行能力之系統,透過輸入或感測資料,運用機器學習與演算法,得以實現明確或隱含之目標,產生預測、內容、建議或決策等結果,並對實體或虛擬環境產生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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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規定,政府推動人工智慧研發與應用時,應兼顧社會公益與數位平權,促進創新研發並強化國家競爭力,同時遵循永續發展與福祉、人類自主、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資安與安全、透明與可解釋、公平與不歧視,以及問責等七大原則。
為防範人工智慧可能帶來的風險,條文亦明定,政府應避免人工智慧應用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或破壞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及生態環境,並防止偏差、歧視、廣告不實、資訊誤導或造假等違法情事。
此外,三讀條文特別納入兒童及少年保護規範,要求政府以兒少最佳利益為原則,對經認定屬高風險之人工智慧產品或系統,須明確標示注意事項或警語;同時,政府應提供或建議相關評估與驗證工具,其形成過程須徵詢產學界、社會團體、法律專家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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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治理架構上,法律明定行政院應成立「國家人工智慧戰略特別委員會」,由行政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產業代表、相關部會首長及縣市首長組成,負責訂定國家人工智慧發展綱領;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幕僚作業由國科會負責。
預算方面,條文明定政府應在財政能力範圍內寬列經費,採取必要措施,積極推動人工智慧之研發、應用與基礎建設。在個資保護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須會商個人資料保護主管機關,於人工智慧研發及應用過程中,避免不必要的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並推動「隱私保護預設與設計」機制,以維護當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