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3)日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案,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方式,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者,將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因此致鐵路從業人員重傷,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死者,則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讀條文並規定,警察機關如獲知上述妨害鐵路人員執勤情形,應即派員前往現場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另若有前述妨害行為之虞,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以確保行車與人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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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車票黃牛行為,修法也同步加重處罰。原本規定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5倍至30倍罰鍰,三讀條文提高為10倍至50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或以換取不正利益方式圖利者,亦適用相同罰則。
在行車安全與通報機制方面,三讀條文明定,鐵路發生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鐵路機構應立即通報交通部鐵道局,並隨時將處理經過報請查核,同時啟動旅客接駁等應變計畫。此外,鐵路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的安全,並建置完善的安全管理系統。
為強化鐵路從業人員訓練與保護責任,修法也參考《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明定鐵路機構若未落實保護義務,包括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業務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者,將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以保障勞工職場權益及旅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