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地院今(9)日上午再度針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貪案召開程序庭。這次庭審係針對台塑高層廖俊松父子、侯水文交付500萬賄款案勘驗光碟筆錄。辯方堅稱廖俊松對外吹噓自己是台塑高層,可代表台塑,然而勘驗偵訊內容,質疑檢方有誘導被告之嫌,並稱鄭始終要求廖丟包500萬物品後立即取回,但實際卻未取回;檢方則重申被告廖俊松臨訟刻意拖延刑責,很多事情記不清楚,所以所以才提供客觀物証讓他辨認。法官見檢辯雙方互持己見,裁定兩週後繼續勘驗另一關鍵被告廖力廷證詞釐清。
今日上午開庭時,由受命法官田時雨單獨審理,檢方則由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吳昇峰與公訴檢察官邱健盛蒞庭;辯方律師仍由施宣旭、錢建榮與鍾維翰等人為鄭文燦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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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庭審勘驗廖俊松偵訊筆錄時,辯方指出,2017年8月間廖俊松與鄭文燦共有三次聚餐,且每次均另邀不同台塑高層(如侯水文、楊兆麟)出席,對外營造其具台塑代表性之假象。而在2017年9月14日官邸會面時,廖仍向鄭文燦自稱能代表台塑,並與其子廖力廷當日離開官邸後與妻子的對話內容相符。翌日鄭文燦發現廖俊松遺留物品後即要求其於一週內取回,廖口頭同意卻未履行。鄭事後亦向台塑人員查證廖是否具有台塑代表身分。
另於第二則勘驗內容中可見,廖俊松多次表示鄭文燦退款的時間點,即為其於2017年9月14日前往官邸後的一週內。調查官主張此說法與廖力廷供述不符,但核對卷證可知,侯水文從未被告知退款一事,調查官據此作出的誘導基礎並不正確。實際上,廖俊松所記憶「鄭文燦在一週內欲退款」的時間點,與鄭文燦一貫供述相符:即其於9月15日發現廖遺留物品後立即欲退回,並通知廖於一週內取回,而廖亦已同意。此部分與雙方陳述高度一致、可信,但在檢方筆錄中卻未被完整呈現。
從第三則勘驗內容可見,丟包金額究竟是否為500萬,迄今仍未釐清。檢方卷證中唯一具體的客觀證據僅有 420 萬的提款紀錄,起訴書卻主張其餘 80 萬由鴻展公司自行補足。然而,此說法不僅與廖力廷、黃姓妻子的供述不符,亦欠缺任何實質證據支持。本案丟包金額究竟為 500 萬或 420 萬,仍存有重大疑義,而相關供述內容在筆錄中也未見記載。
另從第四則勘驗內容可見,關於2017年9月14日在官邸內,鄭文燦是否曾口頭表示知悉「500 萬」一事,廖俊松最初明確表示,他並未向鄭文燦說出「500萬」字眼,只以手勢比出「5」,鄭文燦僅點頭,未作其他回應。然而,檢察官先後兩度在提問中直接暗示鄭是否有說「哉啦」,廖俊松均回答「沒有」。直到檢察官第4次追問後,廖才改口稱「有啦」,引發檢方疑似以引導式提問造成錯誤認知的質疑。
至於第五則勘驗內容,侯水文在接受詢問其於2019年2月自鴻展公司退股的原因時表示,當時因無法順利自辦市地重劃,後來又得知需進行公展,並聽聞桃園市政府採取區段徵收,因此決定退股。然而,侯在筆錄中竟反問「公展是要區段徵收?」實際上,桃園市政府早在2018年3月16日即已確立全區採區段徵收的立場。此情況顯示,廖俊松從未向侯水文如實回報開發進度,亦未透露500萬退款等關鍵資訊,而相關內容在檢方筆錄中同樣未見呈現。法官另就本案通訊監察詢問桃園地檢署是否曾向法院陳報,檢察官於庭上確認,確實不曾陳報。
鄭文燦也指稱,廖俊松父子在2017年9月14日把一個提袋丟包在官邸,隔日他在市府見到廖俊松時,就直接請其在一週內取回。他批評,檢方在偵辦案件時,應將有利與不利的證據中都應詳實記載,他質疑本案中有剪裁證據、蓋牌的「洗筆錄」之嫌,但相信這是檢察官疏失,而非故意的。
針對辯方律師所提出指控,檢方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則以當年錢建榮擔任法官合議庭成員所做出的台灣高等法院201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39號判決,清楚指出:「依法定程序監聽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鑒於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前述不確定性特質,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自應容許將該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證據使用。」
檢方表示,顯然當年錢法官與現在的錢律師採取了完全相反見解,檢察官可理解每個法律人見解不盡相同,但辯護人不應該因為法律見解不同,就給檢察官扣上「違法監聽」或「濫權監聽」帽子,如此對於辛苦辦案執法的公務員並不公平。
受命法官田時雨最後裁定,針對本案關鍵證人廖力廷證詞將於兩週後開庭勘驗,以釐清本案其餘相關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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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