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收支劃分法》在上個立法院會期修正案後,行政院認為,因應新版財劃法,地方政府自有財源大幅提高,計畫型及一般性補助款仍要由地方共同負擔。在野黨團則聯手修法抵制,今(14日)於立法院會再次三讀《財劃法》修正案,明定計畫型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10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且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

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經立法院刪減636億元,讓行政院決議統刪地方政府一般性補助款,刪減幅度達27.32%;且2026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為8841億元,較2025年修法前4676億元大增,但明年度的各縣市計畫型補助款,從2454億元刪減至308億元,大減2416億元。掀起朝野政治攻防,國民黨團因此提案再修財劃法,藉此防止中央大砍地方政府的計畫型補助款、一般性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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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國民黨團版《財劃法》修正案,立法院今下午進行朝野協商,無法朝野及行政院無法達成共識後,由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布送院會處理。從二讀階段階段,藍白兩黨透過聯手後的席次優勢,一路讓修正案通過三讀。

修法後,《財劃法》第30條明訂,「各款之計畫型補助款,應依本法第37條之3,且補助比率不得低於過去10年同財力級次縣市、同類型計畫的平均值。」、「中央政府給予各地方政府之一般性補助款項金額,不得少於修正施行前一年度預算核列數。」

此次修法更新增《財劃法》第3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減列或減撥補助款。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重劃,編制行共同性費用標準,未依相關法律進行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二、有依法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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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財劃法》第32條之一 直轄市、縣市政府若無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不得自以後年度對各該政府補助款中予以扣減部分補助款抵充。一、未依本法第37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相關法律規定,負擔應負擔之經費。二、未依地方制度法第76條第4條規定,支付被代行處理應附帶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