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上月28日審理京華城案,行政院前政委張景森出庭時主張,京華城允建樓地板面積120,284平方公尺遭以「一次性保障」為由刪除,缺乏法律依據,監委林盛豐蘇麗瓊則反駁,並指北市府創設「韌性城市貢獻」等3項獎勵項目,核給20%容獎有明顯違失。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提出5問質疑2位監委雙標,並舉例包括高雄亞灣2.0案在內,質疑監院為何不查主持都委會的高雄市副市長林欽榮?「監察院是否存在雙重標準,已不證自明。」

柯文哲透過臉書提5問回應監委林盛豐、蘇麗瓊,第一、2監委指北市府2021年11月1日公告京華城容積獎勵細部計畫案,牴觸上位法規「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並據此展開調查,於2024年1月16日通過糾正案。監委所謂「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為「台北市都市計畫法施行自治條例」之「上位」法規之言論,完全混淆中華民國法位階體系,毫無法學與都計專業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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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指出,上述兩法規皆可作為核給獎勵容積之依據,兩者並行不悖,監察院於2022年度「現行容積移轉、買賣及總量管制規定」專案調查研究報告中有具體闡述,「難道2位監委大動作糾正前,沒看過貴院的相關調查報告?」

柯文哲提到,第二、若監察院認為京華城按照「都市計畫法」申請容獎欠缺法令依據,請問監委何時啟動以下案件調查包括台北市南港區鐵路地下化沿線土地細部計畫案、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區計畫(配合高雄市仁武產業園區)細部計畫案、高雄市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原中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土地)、高雄多功能經貿園區特定區細部計畫(亞灣2.0)案等,並指這幾案都是林欽榮擔任台北、高雄兩市副市長期間主持之都委會通過。

柯文哲痛批,監察卻未曾依職權展開調查甚至糾止,監察院是否存在雙重標準,已不證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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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說,第三問、非都更地區之容積獎勵,只要經程序申請、通過審議,且未超過上限20%之規定,一般認為即屬合法,各該容積獎勵之公益、貢獻與對價性關係是否妥適,係屬都委會審議之權限。都委會為獨立專家委員會之判斷,有其不可替代性、專業性及法律授權之專屬性。「請問兩位非都計專家背景之監察委員,為何以外行指導內行,在毫無相關專業、嚴重偏離都市計畫實務經驗狀況下,恣意曲解法令強行將手伸入個案,指鹿為馬、斲傷行政權?」

柯文哲表示,第四、允建樓地板面積為何是一次性保障?一次性保障是建管概念,還是都計概念?改建後容積愈蓋愈少合理嗎?1991年間京華城配合北市府政策進行都市計畫變更,捐地30%給北市府作為公園用地,並捐款2.2億,提供都市公共建設等回饋方案給北市府,付出難以回收,如果保障樓地板面積是一次性,捐地是否也該是一次性?

柯文哲指出,第五、商三與商三特之使用項目、基準積、管制範圍一樣嗎?兩位監委所出之調查報告為何連基礎事實都完全錯誤?2位監委於調查期間先前因本案諮詢部分專業人員,為何簽到表上卻是「中泰花園廣場爭議案」?又為何被諮詢人士並未依規定製作諮詢筆錄?2位監委究竟有何難言之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