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台灣周邊海域發生多起海底電纜屢遭不明船舶破壞,離島通訊中斷與能源安全威脅層出不窮。為此,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排審「海纜七法」修正草案,包括《電信管理法》、《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自來水法》、《氣象法》、《商港法》及《船舶法》。這次修法標誌著台灣正式將「海洋基礎設施安全」納入國安層級治理。
修法的核心精神,是將通訊、電力、天然氣與港口等跨部門設施納入刑事保護。行政院版本明定,蓄意破壞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過失犯亦可處六個月以下徒刑或罰金。更重要的是,草案增列「未遂犯」與「加重犯」類型,並允許沒入犯罪工具,如船舶、油輪或潛水設備。這意味著政府將從「修復性應變」轉向「預防性威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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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修法若僅止於刑罰強化,仍不足以形成完整防護體系。依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CLOS)第113條,沿海國對於其管轄區內海底電纜之損害行為,有追訴與懲處權限。歐盟在2022年通過《關鍵基礎設施韌性指令》(CER Directive),要求會員國建立跨部門協調中心,結合海巡與電信業者資訊共享,實施「海底基礎設施韌性治理」。日本則早於2013年修正《電信事業法》,並在2021年《經濟安全保障推進法》中將海底電纜納入「特定重要基礎設施」範疇,政府得直接介入管理與防護。
相比之下,台灣目前在「跨部會協調」與「防護區劃設」方面仍屬起步階段。雖然《海纜七法》將行政主管權延伸至數位部、經濟部與交通部,但尚缺乏一個統籌性平台來進行風險監測與即時通報。未來若能比照日本設立「海底基礎設施安全中心」,整合國防部、海委會、數位部、經濟部、交通部與業者資訊,即可將修法落實為具體防衛機制。同時,台灣亦可參考歐盟 FuelEU Maritime Regulation (EU 2023/1805) 所揭示的國際趨勢,將海洋安全與能源低碳政策聯動,形塑整體海洋治理架構。
總而言之,海纜七法的修法方向正確,但更關鍵的是建立「海洋基礎設施治理體系」──從法律到技術、從刑罰到預警,形成可防可控的海域安全網。唯有如此,台灣才能在灰色地帶威脅不斷的情勢下,確保能源韌性、資訊安全與主權防護並行不悖。
作者: 饒瑞正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