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社會上針對是否應該禁止小紅書在台運作,產生了激烈辯論。支持者與反對者提出了各式各樣的理由,其中最常見的一種說法是:既然數位發展部沒有把小紅書列入公告名單,行政院卻逕自主導禁止,這就是行政怠惰或程序違背。因此,有人主張行政院不應該直接處理小紅書,而必須完全依循數位發展部的公告邏輯來做決定。

 

然而,我在與對方討論時強調,台灣的行政體系並不是「行政院要跟著數位發展部走」,而是「數位發展部須依行政院的政策方向執行職權」。

行政院作為最高行政機關,本來就有權在必要時直接介入、協調,甚至要求部會採行特定方向。換言之,若行政院與數位發展部之間有職權判斷差異,依台灣的憲政架構,行政院才是最終指導原則。

因此,即便立法院授權數位發展部制定相關規範,行政院仍具備要求部會處理平台問題的權力,小紅書自然也不例外,所以對方一直執著數位發展部的公告,本身就是一個錯誤的方向。

但對方始終不接受這一點,於是我們雙方焦點逐漸轉移到《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的具體程序。彼此雙方開始利用 AI 回答與網路資料,討論各條文的適用與法律路徑。

 

我首先指出,行政院切入小紅書問題的核心法源其實是第 42條,而不是第 27 條。

 

因為第 27 條若要成立,也就是小紅書如果能被數位發展部列入公告名單,平台必須願意接受納管,也就是小紅書必須主動同意或至少回應台灣政府。

然而現在的情況是,小紅書至今仍沒有意願配合,也完全不理會台灣的主管機關,這使得數位發展部根本無法完成第 27 條的公告程序。

 

根據公開資訊,台灣政府已透過海基會向小紅書總部遞送正式文書,證明政府已履行通知義務。但平台方面沒有回應,使整個「列入公告」程序卡在源頭。因此,若堅持一定要按照第 27 條處理,就會陷入「必須公告 → 需要平台願意納管 → 平台不願意 → 無法公告」的法律死循環。

 

對方則引用來自[風媒體]資訊葉慶元律師的說法,主張小紅書屬於「網路廣告平台業者」,依法必須在台指定法律代表,而數位發展部應公告其名稱並通知補正。對方認為行政院直接禁制等同「跳過六道程序」,包含罰款等前置措施,因而認為行政院違法。

 

但我則提出另一個問題:若依對方邏輯,要進行罰款或補正,仍然得先完成公告,而公告又必須建立在平台願意納管之上。

 

這意味著只要小紅書拒絕配合,整套程序根本啟動不了。

 

而我與對方的爭論來到到底數位發展部能不能霸王硬上弓強制公告,而對方從他的問題開始往下提問, AI 給出的分析也指出,主管機關若要強制公告,雖然理論上可行,但需要具備客觀資料、明確授權、透明方法論與能在法院接受檢驗的證據鏈。換言之,如果法律要走這條路,政府必須提出非常完整、嚴謹且能被挑戰的數據。

 

因此我們討論到另一個層次:數位發展部若要公告平台,必須提出「超過 115 萬人次使用」等客觀數據,但這些數字不能隨便猜,而是必須來自可信來源,例如第三方流量調查、電信/ISP 統計、廣告投放紀錄、平台自報數據等。

 

AI 的回答指出,在沒有平台自報資料的情況下,主管機關可以透過多元證據進行「合理推估」,但其準確度與法律效力會大打折扣,被列管的平台也可以在行政救濟程序中質疑數據方法,讓整個公告處分變得極不穩固。

 

因此我得出的結論是:如果台灣真的要以第 27 條那套程序正式控管小紅書,核心問題仍然回到「小紅書願不願意配合」。在平台拒絕回應、不願被納管、拒絕提供數字的情況下,要建立完整公告程序會變得極為困難。

這也正是為什麼最終政府選擇依第 42條作為法源,直接以「詐騙防制」作為禁止小紅書的切入點。因為在第 27 條程序完全卡死、平台態度明確拒絕的前提下,第 42條是目前法律上可行、可執行、也能讓行政院依法處置的路徑。

 

以上過程是我與網路上的一位大學生,利用AI互相辯論,得到的情況,但他仍然執著於必須從27條開始,認為民進黨只要不是從27條開始就是有問題,而與他辯論的我,是我被民進黨洗腦的關係,哪怕我直接對他辱罵民進黨、賴清德,喔,應該是會罰新台幣2000元程度,但最終感覺他仍然堅持我是被民進黨洗腦。

 

但他卻不知道,我只看到八炯提到,原來民進黨這次管小紅書的源頭,是去年藍白立委在立法院提案的,然後綠立委也支持通過,民進黨是依法行事。

其他民進黨講了什麼,我都半句都沒看到過,因為民進黨談的是他們依法打詐,綠粉講的是民進黨依法打詐,而我都是從[美國人怎麼被小紅書管控跟導向]來談我們台灣不該使用小紅書.。

如果大家有印象川普之前禁tiktok的時候,美國人之怎麼翻牆使用小紅書,然後被控管,就該知道台灣人不該使用,這方面詳細資料都請找海外反共的中國自媒體、大紀元這邊取得他們蒐集整理得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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