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楊姓男子5月從台北松山機場飛往金門,即將起飛時在座位上吸食電子菸,被空服員發現並制止,一落地金門便遭警方移送送辦,基隆地院近日審結,認定楊男觸犯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判罰3萬元,得易服勞役30日。

楊姓男子從台北松山機場要搭機到金門尚義機場,在艙門關閉後準備起飛時,直接在座位上拿出電子菸吸食,被航空服務員發現並制止,並通報座艙長。飛機落地後,將人依法移送偵辦。楊男坦承犯行基隆地院近日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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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飛機關閉艙門後,機組人員隨即宣布,不得在機艙內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器材,但楊男明知不得於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及通訊之器材,仍違規於航空器機艙內座位上使用電子菸,無視其他乘客權益,對飛航安全造成危害。

考量楊男坦承犯行,且經制止後即停止使用電子煙,情節非重,法官依民用航空法第102條第1項之非法使用干擾飛航之器材罪,處3萬元罰金,得服勞役,沒收扣案電子菸、菸彈。

民航局「干擾飛航或通訊器材之種類及其使用限制規定」中特別標註,為避免煙霧影響其他乘客及緊急逃生,「電子煙」全程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