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14日電)法務部今天表示,在台執行律師業務須具台灣律師資格,中國律師疑在台訴訟代理,已由中檢剪報分案;是否有違反兩岸條例不得從事與進入許可目的不符活動規定,由主管機關釐清。
律師蔡昆洲昨天在社群平台Threads發文表示,在台中地方法院驚見中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當庭遭反對,對方卻辯稱「法律又沒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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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昆洲今天表示,本案涉及台灣腳踏車廠商與奧地利販售平台的民事訴訟,他已知悉劉蓉芳為中國律師,且出席協調及開庭。
全國律師聯合會假律師取締小組召集人謝以涵表示,劉蓉芳為東莞一家律師事務所律師,昨天開庭時向法官表示為公司法務,因蔡昆洲異議及劉蓉芳未能舉證,未獲准訴訟代理而改任送達代收人。此外,劉蓉芳在台灣另有一名合夥人。
法務部今天表示,依照律師法規定,在台執行律師業務,須具備台灣律師資格;外國律師指在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須經法務部許可執行職務及經律師公會同意入會,且不得代理適用台灣法律的訴訟;民事訴訟法規定,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委任律師,若不具律師資格,須經審判長許可,此部分為司法院執掌。
法務部說,本案是否違反律師法,此部分已由台中地檢署剪報分案調查中;是否可能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之大陸人民,不得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此部分由主管機關釐清。(編輯:李錫璋)114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