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憲法法庭去年9月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死囚呂文昇援引判決理由,聲請再審,主張其行為應未達「情節最嚴重」及有教化可能,遭台中高分院駁回,日前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

全台目前待執行死囚共36人,其中包括因殺害劫財台中一對老夫婦,於民國95年間判處死刑定讞的呂文昇,其同案被告吳慶陸於108年監獄中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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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去年9月20日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有條件合憲;鄭武松等全體聲請人在符合判決意旨下,即個案犯罪情節非最嚴重、第三審無辯護人、未行言詞辯論或科處死刑未一致決,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也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鄭武松以憲法法庭判決作為新事證,今年6月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

呂文昇主張,依據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理由,沒有明確證據顯示,原確定判決就其行為是否達「情節最嚴重罪行」有進行全面實質審查,且也未審慎斟酌其是否有再犯、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等可能性。

台中高分院審查後認為,針對程序部分,呂文昇經三審判決定讞,應向最高法院聲請再審,而非向二審聲請,程序不合法,予以駁回。

二審另指出,呂文昇未說明原確定判決就量處死刑的考量,其所稱應達到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意旨所指「具有特殊的死刑迴避事由」,如有教化可能、未達情節最嚴重罪行等新事證,與再審要件不符,予以駁回

呂文昇不服,提起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無違誤,日前駁回抗告確定。(編輯:林恕暉)114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