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日通過《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開放已完成結婚登記的女同性伴侶及未婚女性合法使用人工生殖技術,強調女性不因婚姻狀態而受到差別待遇,落實《聯合國消除對女性歧視公約》(CEDAW)精神,該草案後續將送交立法院審議。主持院會的副院長鄭麗君裁示,這次修正《人工生殖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以確保人工生殖子女於穩定及安全的環境中成長。但爭議較大的「代理孕母」部分,則確定將脫鉤處理。

針對這次修正重點,衛福部指出,強化人工生殖機構管理與規範,另增訂手術及侵入性治療之知情同意程序,以及強化生殖細胞之捐贈及使用管理規範。再者,維護子女最佳利益部分,欲受術對象於實施人工生殖前,須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專業機構進行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且適合人工生殖,才能提供人工生殖技術相關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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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代理孕母」部分,衛福部長石崇良強調,涉及健康權問題,需凝聚共識,這次修法並未納入。此次修法的核心精神為確保女性生育自主權與落實人工生殖子女的最佳利益。未來接受人工生殖者,須於受術前經過「子女最佳利益評估」,包括養育環境和經濟條件等面向,且各國已有類似作法,此次修法希望確保兒童權益更周全,也將確保人工生殖子女親子關係法定地位穩固,將與血緣子女地位相同。但此次《人工生殖法》修法必須具備「長久居住事實」,例如持有永久居留身分等,避免排擠國內醫療資源,將以我國國人為優先考量。

鄭麗君裁示,《人工生殖法》自96年施行以來,僅限異性婚姻夫妻適用人工生殖技術,此規定對於未婚、離婚、喪偶以及同婚等女性群體,已無法平等保障其經營家庭生活的基本權利。

鄭麗君說,這次修正《人工生殖法》,是為了尊重女性生育自主權為基本理念,將未婚女性及同婚女性納入適用對象,平等對待其經營家庭生活的權利;同時落實「兒童最佳利益」之保護、明確規範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並完善母子權益與家庭支持體系,確保每個家庭能夠在法律保障下平等發展。該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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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擴大本法適用對象,並於本法立法目的增訂維護本法適用對象經營家庭生活之權利;修正本法有關受術配偶及未婚女性之定義、適用對象之受術要件及其所適用之人工生殖技術,另增訂人工生殖機構於實施人工生殖前應確認受術對象符合本法有關規定。(修正條文第1條、第3條、第6條、第7條、第14條及第15條)

(二)為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三條對兒童最佳利益之保護,並考量人工生殖技術創造生命應審慎為之,增訂夫妻、女同性雙方或未婚女性於接受人工生殖前,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專業機構為人工生殖子女利益評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條)

(三)女同性雙方之一方得植入以他方之卵子與第三人捐贈之精子結合形成之胚胎實施人工生殖,是類人工生殖方式應得女同性雙方之同意並經公證。(修正條文第16條)

(四)人工生殖機構就受術對象所為檢查及評估應製作紀錄,並應依醫療法有關病歷之規定製作、保存及管理紀錄,另應將紀錄事項通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人工生殖資料庫。(修正條文第19條、第23條、第24條)

(五)增訂女同性雙方與未婚女性之生殖細胞及為實施人工生殖形成之胚胎銷毀規定;經受術配偶或受術未婚女性同意得延長胚胎保存年限至十五年。(修正條文第30條至第32條)

(六)增訂女同性雙方及受術未婚女性所生人工生殖子女之法律地位;刪除受術夫妻受詐欺或脅迫而為同意之一方提起婚生子女否認之訴規定,避免人工生殖子女陷於非婚生地位之不利益。(修正條文第35條至第39條)

(七) 增訂人工生殖子女得知悉其生殖細胞來源之捐贈人身高、血型、膚色及國籍等特定資料之血緣認知權規定。(修正條文第40條至第4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