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25日電)前台北市長柯文哲京華城案遭押,聲請假處分准其明天行使罷免投票遭駁回。北高行今天說,若准柯文哲聲請戒護投票,增加維安困難度,恐損及公益,裁定駁回。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資料,柯文哲依選罷法主張其具選舉權,請求台北市選舉委員會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於本案行政訴訟確定前,准予柯文哲以適當方法完成第11屆立法委員(台北市第6選舉區)羅智強罷免案區域的投票,包括設置監所投票所、通訊投票或戒護前往指定投票所等3種方式。

延燒焦點:北高行政法院駁回假處分:若讓柯文哲投票、恐致選舉無效

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資料,依選罷法及投票通知單規定,投票案由台北市選委會辦理,台北看守所非選務辦理機關,無職權可決定受羈押的柯文哲得否行使投票案的投票事務。

新聞資料表示,依刑事訴訟法及羈押法規定,無保障受羈押被告行使投票權的規範,台北看守所僅需協助配合選務機關辦理,因此柯文哲與台北看守所就本案不存在公法的法律關係。

針對柯文哲主張設立監所投票所,北高行說明,依選罷法規定,選舉制度是在公眾得見聞的公開場域設置投票所,透過不特定多數人公眾監督選務,有保障選舉權人投票與不投票自由,選舉人可在無顧忌的環境無記名投票。

北高行進一步解釋,依選罷法規定,選舉人應於戶籍地在籍投票,如何保障矯正機關受羈押被告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屬立法通盤考量,法院無從令柯文哲以不在籍投票方式,完成投票案的投票。

至於柯文哲主張通訊投票,北高行承審合議庭說,依選罷法規定,罷免投票的方法,須由投票人親自至指定投票所,於罷免票圈選後投入票匭中,即為親自投票,因此柯文哲的主張不可採。

另外,柯文哲主張透過戒護方式讓其至指定投票所完成投票,合議庭也說,現行羈押法無相關規範,戒護過嚴會侵害受羈押被告的人格權,過寬則升高脫逃可能性,增加維安困難度,恐損及公益。

合議庭表示,審酌兩造主張,綜合衡酌判斷,若暫時准許柯文哲假處分聲請,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遠甚於未准許其聲請,而事後獲本案勝訴所生之損害,裁定柯文哲的聲請,應予駁回,本件得抗告。

全案緣於,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件遭台北地檢署起訴,案件由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北院認定,無法排除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日前裁定柯文哲自8月2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編輯:龍柏安)114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