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炒手鍾文智棄保潛逃通緝中,但他逃亡前、2月間委由律師提聲請,主張擔任綠能工程總監,工程遍布全台,聲請赴警局報到改為每週一次。高院認定,他已逃亡,請求無實益,裁定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裁定指出,鍾文智在114年2月11日委由律師王國棟、洪宏昌具狀提出聲請,指一審台北地方法院110年間裁定他再提出3000萬元,改為每週一、四、六至警局報到。
聲請提到,鍾文智定期報到已7年,高院審理期間也均遵期到庭,曾獲暫時解除出境的限制,也遵期返台,可知他並無逃亡之虞;因為他擔任某公司綠能工程總監,工程遍布全台,工程的設計及監造均需親自到場,現行報到方式將致工程延宕,為免影響工作,請求將報到次數變更為每週一報到1次。
高院審理本件聲請案期間,最高法院3月12日就鍾文智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獲利新台幣4億餘元案件,判刑合計30年5月定讞;台北地檢署3月13日認為鍾文智未依規定向警局報到,有逃亡或藏匿情形,發布通緝。
另方面,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去年10月裁定,對鍾文智未延長科技監控、僅加保2000萬元,裁定未公告及送達等,引發討論;高院合議庭直到今年3月28日以略式裁定公告上網,受命法官陳勇松等人遭究責違失。
法官陳勇松4月7日簽請本件聲請案迴避,案件4月21日改分由受命法官鄭昱仁組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鍾文智判決既已確定,且他已逃亡,本件聲請變更報到限制的請求,明顯已無實益,裁定駁回。
此外,鍾文智曾經棄保潛逃遭通緝過,裁定提及,鍾文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台北地院指定保證金額500萬元,由具保人王志傑於103年1月29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鍾文智釋放,但鍾文智傳拘未到,經台北地院於105年2月15日裁定沒入保證金並發布通緝。
鍾文智106年1月13日緝獲解送監所執行另案有期徒刑1年8月;鍾文智執行完畢後,北院107年1月12日裁定鍾文智具保5000萬元後免予羈押、限制住居,並限制出境出海,應向轄區警局報到。(編輯:陳政偉)114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