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5日電)永豐金控前董事長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等案,投保中心另替永豐金控公司向何壽川提起民事求償。台北地院日前判決何壽川應賠償新台幣1000萬元,可上訴。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遂向何壽川求助。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這些資金列為個人出資,以分配1788大樓出售的利潤。

刑事部分,一審的台北地方法院證券交易法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經上訴,二審的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何壽川部分行為另涉及財報不實罪,改判處8年8月徒刑,全案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本案民事訴訟緣於,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認為,何壽川時任公司負責人,未忠實執行業務,也未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導致永豐金控公司受有損害,並遭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裁罰,依公司法、民法相關規定,請求何壽川給付1200萬美元及新台幣1000萬元。

台北地院民事庭審理後,依據刑事案件卷證內容,三寶集團所融資款項,均已清償完畢,永豐金控公司所受損害已經填補,據此駁回投保中心請求的1200萬美元賠償。

至於,金管會對永豐金控公司裁罰1000萬元的部分,北院認為,何壽川未善盡管理人的注意義務,並故意違背職務的,不法侵害永豐金控公司的財產權,判決何壽川應給付100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4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