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百貨「店王」新光三越中港店在歷經昨日的嚴重氣爆後,據台中市政府統計,事故已造成 4死、31人輕重傷。台中市長盧秀燕今(14)日指出,要求新光三越成立受害者服務窗口、公布聯絡方式由專人處理,並且「每天都要露面」向大眾、媒體說明處理進度,不能悶著頭幹,否則不知道在做什麼,這不是一個這麼大企業的處理方式。
而據了解,其「商業火險」由 4家產險公司共同承保。其中,新光產險(2850)承保佔比 70%,其餘 3家為國泰、明台與泰安產險,各占 10%,「公共意外責任險」則是由新產獨家承保。
公共意外責任險部分,金管會保險局主任秘書古坤榮指出,依《台中市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企業最低投保金額「每一身體傷亡 300萬元」、「每一事故身體傷亡總額 3,000萬元」、「每一事故財物損失 300萬」、「保險期間總額 4,800萬元」。
所謂的每人體傷 300萬元,是指民眾須全殘或死亡,才能獲得每人上限 300萬元理賠;而每事故體傷 3,000萬元,則是指該意外事故,無論死傷多少人,整體理賠上限就是 3,000萬元;至於財損,賠的是物品損失,而非民眾傷亡。
據了解,新光三越百貨公司投保的保額,高於台中市政府規定的下限,也就是說,本次氣爆的體傷、財損之理賠上限,超過台中市府規定的每事故合計最低 3,300萬元。
不過,保險法專家劉北元指出,從法律上分析,如果氣爆是因12樓美食街裝潢工程引起,承包商及現場施工工人皆有法律賠償責任,場地所有人新光三越若是「定作人」,未必要對「承攬人」的侵權行為負連帶責任;但假設新光三越對於工程的定作或指示有過失,會與裝潢工程的承包商負起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有 2名內部的罹難者在保險理賠上認定,可能較複雜。
至於商業火險,主要是針對補償火災、爆炸引起的火災、閃電雷擊導致店家財物損失,新光三越百貨及影城依據建築物、裝潢、生財器具分別訂定保額。其中,百貨的建物本體、裝潢裝修、生財器具等保額皆分別高達數億元;而位於13樓的影城,其商業險的保額,在裝潢裝修、生財器具則分別僅有數千萬元。
據產險業者認為,商業火險的保額與建物的建造成本有關,由於此次爆炸造成的毀損,為部分樓層的外牆與內部設施,新光三越除了須承擔 10%的賠償自負額外,保額最終是否足夠理賠,仍待公證人鑑定才能確定。
另外,劉北元提到「商業火險」觀念,新光三越是有投保商業火災險,但該事故從新聞畫面來看,似乎沒有「火」,只是單純氣爆,若果真如此,「商火保單是不賠單純爆炸所產生的損失,這張保單只保因為爆炸引起的火災損失。未來保險公司會去消防單位調灌救紀錄來確認現場有無發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