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委會專員張希賢任職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對受其監督指揮的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遭監院彈劾。監委今(19)日發新聞稿糾正僑委會,也揭露乙女112年6月14日向僑委會委員長徐佳青時,僑委會並未依法啟動調查。徐向2人釐清並以口頭責令雙方保持特定距離及調整業務互動方式。甚至 而乙女提出申訴後,該會又接連給予調職、考績丙等、共二大過等處分。

監委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今日針對僑委會性騷擾案發出糾正新聞稿指出,僑委會專員張希賢任職於駐聖保羅辦事處任一等僑務秘書期間,對受其監督指揮的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經乙女112年6月14日向僑委會徐佳青委員長揭發;但乙女認為未獲妥適處理,經立法委員112年10月2日召開記者會,引發社會關注。

監察院也接獲乙女陳情並立案調查,發現該駐處及該會分別在112年5月、6月間知悉這起性騷擾案,卻未能依修正前的性別平等工作法採取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而乙女提出申訴後,該會又接連給予調職、考績丙等、共二大過等不利處分,不符合行政法上一般法律原則的要求,且反觀行為人張希賢只受到申誡一次的懲處及考績乙等,衍生乙女是因為申訴而遭到不利處分的疑慮。

監察院在113年12月5日全票審查通過監委王美玉、紀惠容、王幼玲對張希賢提出的彈劾案,同年12月19日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議通過3位監委提出的調查報告,除糾正僑委會外,並請該會議處性平業務相關人員及要求外交部確實檢討改進。

糾正案文指出,僑委會派駐2名僑務人員在聖保羅僑教中心辦事,而張希賢身為主任,綜理中心業務,竟利用公務上的機會與權勢,對乙女有過度追求等性騷擾行為,經乙女於112年6月14日向該會委員長揭發,該會知悉後未依性工法啟動調查程序,也未採取有效的糾正與補救措施並對乙女提供諮商輔導,由委員長向該2人釐清並以口頭責令雙方保持特定距離及調整業務互動方式,但這些僅用口頭且屬於空間上的隔離措施,2人在職務及業務上仍存在上下隸屬權勢關係,導致無法避免損害繼續擴大。

之後乙女針對張希賢仍持續刻意製造敵意環境等,於112年7至9月不斷追問及求助,但該會仍然未能採取適當的解決措施,張希賢直到112年10月30日才離任返臺,使得乙女陷於有敵意、不友善之虞的工作環境達4個多月,顯然該會違反性工法所課予的防治義務,確實有違失。

調查報告再指出,駐外機構館長綜理館務,指揮監督各機關駐外人員,依規定也負有防治性騷擾的責任,但駐聖保羅辦事處112年5月間已知悉這起性騷擾事件,該駐處馮處長在本院詢問也指出:「乙女在長期緊張、焦慮的時間度過,從112年7月開始,張希賢一直在外面用各種方法來放話,或試圖轉移焦點,或是讓情況逐漸失控等情形」,卻仍未依規定啟動調查釐清事實,馮處長並以僑委會委員長已有相關處置為由,未採取糾正及補助措施,讓乙女持續處在有敵意、不友善之虞的環境,確實有疏失。

糾正案文又指出,性工法是以申訴為基礎的法制,因此第36條明文禁止申訴報復,而本案乙女陳情並經立法委員於112年10月2日召開記者會揭露本件性騷擾案,接著於10月12日提出申訴後,僑委會旋即於同年10月19日發布派令,將乙女調回會(因為職等一樣)、112年度年終考績考列為丙等,並於隔(113)年追查有關乙女112年曠職及與中資機關駐外人員(下稱中資人員)聯繫往來等情事,認定屬實而對乙女各記一大過。

3位監委認為乙女提出申訴與僑委會不利處分間,具有時間密接性,且調查發現,乙女不需打卡,請長假要經過館長簽名核准,事後卻被追溯認定為曠職,可見針對乙女請假異常或疏誤,駐處處長怠於審核,該會則怠於適時提醒,對乙女有利部分,也未詳加注意。至於駐外人員與中資人員聯繫往來部分,依外交領事人員獎懲標準表,記一大過者,應以違反外交事務遵循事項或公務紀律等行為,致嚴重損害國家利益,情節重大。僑委會以乙女與1位女性中資人員接觸6次,就給予一大過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顯有疑慮。

監委認為,僑委會給予的不利處分有不符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之疑慮,也未針對乙女有利部分加以考量,與行政程序法的平等原則、誠信原則及有利不利應一律注意原則相違,而衍生乙女因提出申訴致遭不利處分的疑慮,確實有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