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日前審理四機關提出的國會改革釋憲聲請。不過,也提出釋憲案,並主張五權憲法,調查權由監察院專屬的監院,則是7月1日就提出釋憲聲請,並等到9日才由監院調查處向院會報告,並經由裁示准予備查。此一釋憲程序,跟2018年監院先透過院會決議才提出釋憲,卻還遭大法官會議打回票相較,恐陷程序正義爭議。

監察院近日將7月份院會紀錄上網。根據記錄顯示,開會日期是113 年7月9日,由院長陳菊主持,出席者共27監委。

針對監院日前向憲法法庭提出國會改革案釋憲聲請,紀錄顯示是由監察調查處向院會報告,有關監院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憲法訴訟案暨暫時處分案:

一、依監察院會議規則第 3 條規定:「提出本院會議之事項如下:……十、其他重要事項。……」辦理。

二、本案緣於 113 年 6 月 4 日本院第 6 屆全院委員第 47 次談話會,鈞長於意見交流表示:「為因應本院職權行使被剝奪、未來獨立調查案件副本需送立法院及預算凍結等可能議題,經徵詢與會委員同後,由副院長李鴻鈞召集具備法律、行政以及國會專業經驗的委員共同討論……」。

三、旋經副院長於 113 年 6 月 7 日召開「因應立法院『國會擴權法案』及『先凍後廢』等方案,本院應有之作為」會議,會議結論為「朝聲請釋憲」辦理。

四、為捍衛監察核心職能,恪守我國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聲請釋憲顯具急迫性與必要性,本處旋奉示於 113 年6 月 13 日依上開會議之結論,簽奉准委任訴訟代理人,協助本院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判決在案。續由秘書長相繼於 113 年 6 月 19 日、26 日邀集專家學者、訴訟代理人、本院法律專業背景委員及本院相關單位業務主管密集召開 2 次研討會議,分別就聲請釋憲相關問題與其因應措施及訴訟策略廣泛深入之研討後,爰於 113 年 7 月 1 日由訴訟代理人分別依憲法訴訟法第 47 條第 1 項及第 43 條第 1 項規定,向憲法法庭遞狀提起憲法訴訟,並聲請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待提旨揭院會報告後,擬訂於 113 年 7 月 15 日由副院長召開會議,邀請全院委員與本案訴訟代理人、專家學者及本院相關單位主管共同研討,以周延訴訟策略。

五、檢附本院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及暫時處分裁定聲請書各 1 份。
決定:准予備查,並授權秘書長處理本案後續憲法訴訟相關事宜,如有需要,再提院會報告。

換句話說,監院是於7月9日院會做出決議前,即於7月1日就由訴訟代理人向憲法法庭提出釋憲聲請。是否符合程序,恐有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