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今的社會感到不滿,認為到處充滿著不公不義,除了透過一般的政治手段,來處理政治利益的衝突之外,人頭數不過人家,就比拳頭嗎? 還是就訴諸濫訴、撞牆、移民,甚至遷居巴布亞紐幾內亞,去參加食人族的泥人秀等民粹活動呢?

台灣的大法官黃昭元,在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的過程中,詢問黃國昌委員一個簡單的憲法問題:「調查弊案是到底算不算立法院那個憲法上所謂的目的性權力?查了弊案後能夠做什麼?刑事責任嗎?還是追究、彈劾?」

黃大法官這一問,在國內引起民粹和反智主義倡議者的極力反彈,甚至有人荒唐到主張:「人人基於他們的(天賦人權),便享有調查權,來貫徹公平正義 。」即使檢舉達人可以在街頭拍照存證,了不起也只能向有關單位檢舉,不可以自己開罰單、裁罰,不是嗎?如果每一個被視為違法的事,都可以被比照「現行犯」處理,人人得以誅之,這個世界豈不又要回到蠻荒時期,人人各自為政,自求多福的亂世?

有人主張社會科學沒有門檻嗎,認為只要看得懂中文,弄本六法全書就可以透徹了解法律。還說:「搞不懂愛因斯坦相對論E = mc2的話,是你自己蠢,不是愛因斯坦的錯,因為自然科學就是這麼崇高深奧。但是,社會科學實在沒什麼,如果學社會科學的人沒有辦法講到讓一般人聽得懂,那罪過就在學社會科學的人。這種歪理和木可公司後台老闆說「理工女不會貪污」簡直同出一徹,只會凸顯講話的人的淺碟與粗鄙。

神學家湯姆斯亞奎納斯。 圖:取自維基百科

十三世紀經院派哲學、神學家湯姆斯亞奎納斯 Thomas Aquinas把法律分作四種:(1)神統治宇宙、人類的永恆法則如反作用力、摩擦力、地心引力以及因果定律等、(2) 聖經舊約如出埃及記和申命記裡所記載神所頒布的誡律,如不可謀殺或不可犯姦淫等、(3) 身為人類的一份子,參與神所擬定的人類生命和社會運作所必須遵循的道理,(4) 人類為了要能生活在一種社會秩序裡,由人類自己訂定,約定必須共同遵守的遊戲規則。

第一種法是公理、定律違背不得,而且會有立即的相對應效果。(不信,你從101大樓樓頂跳下去,馬上你就會明白有些法或律是不能討價還價的。)第二種是神的誡律,違反了有一定的後果,不過後果並非立即性的。第三種是神在每個人出生時就刻劃在他們的良心上的一個尺度,用來督促人類行為處事必須中規中矩的。第四種是人類自己依照他們所屬的文化和社會環境,因時制宜所訂定的遊戲規則。這種法律必須由有權威的人類單位制定、頒布、施行。這種法律是位階最低的法,不可違背前面三種法。而它們彼此之間還有位階關係,其中最高的就是根本大法—— 也就是憲法。

一位號稱智商可與木可公司背後老闆睥睨相比的學者,在其YT油管節目中,公開指稱搞法律的人如果把法條弄到老嫗都不解,那麼如此的法律便沒有遵守的必要。任何懂法律的人都知道「不可以不知法律而免責」。拉丁文的ignorantia juris non excusat, 以及翻成英文的 "ignorance of the law excuses not" 是大一法學緒論的第一堂課的內容。不知道這位自稱有資格教許宗力和黃昭元大法官法學緒論的學者,是在哪裡學的法學緒論?該不會是巴布亞紐幾內亞吧?不知法律不得免責的基本定律適用於上面所列的所有四種法律。

民眾黨立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左起)與國民黨立委吳宗憲、翁曉玲為這次國會擴權釋憲案立法院機關代表。 圖:新頭殼資料照/張良一攝

號稱台灣憲政史上由(我比你們都大)的法匠嘔心瀝血擬定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擴權法案,屬於上述的第四種法。它的位階在基本大法憲法之下。當這種噁心的法是否與憲法有所抵觸而無效,有爭議的時候,依照任何「法學緒論」,都應該由一國的最高釋憲機關受理裁決。台灣的最高釋憲機關目前是由十五位大法官組成的憲法法庭。不管這些人可能是你的舊識,不論他們是否應該繼續沈浸於象牙塔裡「做偉大的學術研究」,還是應該「厚顏無恥地」接受「莫名其妙」的官職,他們就是最終的權威,他們說的話比你老婆的嘮叨有更高的位階。 立法院裡的那些法匠,縱使有美、德名校專給外國學生讀的博士學位,還是他們覺得比誰都大,他們還是需要畢恭畢敬地坐在台下聽人家的「客氣就教」。 哪來的立法院與憲法法庭的有所衝突?我從小到大,一直到我父親往生,從來沒有和家父「有所衝突」!誰說的算?這條法律也不可以被一個高學位、高智商的學者主張不知道吧?

總結:這些法匠嘔心之作的最大的問題是吃了習近平的口水!台灣和中國明明互不隸屬,即使那個比誰都大的法匠可以同時是驕傲的中國人,卻也只有台灣的護照和身份證,絕不能違背她的基本法學素養稱中國的反分裂法可以管轄、規範、裁罰非中國國民的台灣人。一國法律的有效管轄範圍只在該國領土之內,就算你自己覺得有多偉大,不是嗎?同樣的,一國立法院的職權行使法只局限於立法院內行使職權時適用。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互不隸屬、彼此平等制衡 (Equal and Separate),這麼簡單的政治學(緒論),都搞不懂。 居然,擬定了一個惡法,將一個機關的內部職權行使規定的效力擴大橫跨於同等的憲政機關之上。 這是妳的習老大在妳上次磕頭朝拜時指示妳的嗎?

最後,回到黃大法官請教黃國昌的問題:「國會調查權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目的性職權嗎」?請問各位法學先覺:上面那句話有哪一個字你不認識,必須查中國的康熙字典的?國會覺得某(弊案)有調查的必要,把相關證人都傳訊到立法院(的某特定委員會),經過「吊牌外穿」的利嘴、比誰都大的法匠,還有咆哮先生的羞辱性調查後,認為弊案確實存在。 就教於各位先覺,你們要再修改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另外設立一個立院起訴單位,賦予具有犯罪經驗的傅崐萁和顏寬恆起訴權,然後經過陳玉珍帶著鋼盔、護膝暴力公審,然後跟習老大借那種文革的尖錐帽,拖出去遊行示眾,最後走到民生西路底水門匝旁把犯者斃了?

荒謬至極! 不是嗎?

作者:江建祥律師

曾任南加州聖伯納帝諾郡副檢察官,專精刑事訴訟,後轉任律師服務洛杉磯僑界逾三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