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幼兒園狼師性侵案震驚社會,前後任台北市政府難辭其咎,而媒體礙於法規限制、可揭露的相關訊息有限,民眾擔憂無法及時掌握相關風險。衛福部擬定「兒少性暴力事件報導指引」草案規定3類情況不得揭露行為人資訊,但設有3項例外情況,其中包括調查期間、行為人仍任職於兒少、身障、老人機構服務,可報導行為人當下任職的單位名稱。

衛福部保護司等邀集媒體公會、兒少團體與專家討論兒少及性暴力事件的報導指引,並了解與會單位的意見,保護司長張秀鴛會後指出,與會代表於會中共同聲明,認同並肯定媒體高度自律,近年「踩紅線」案件越來越少,但要兼顧兒少隱私權與維護社會公義有其困難與辛苦之處,希望未來有案例彙編、利示框架等讓各爭議爭點得到更清楚的討論與解釋。

針對這次會議擬定的草案內容,張秀鴛指出,內容計有6項,包括「指引規範依據」、「指引適用的媒體範圍」、「適用之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樣態」、「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之情境」、「可揭露之例外規定」、「其他注意事項」等,但礙於會議時間限制,會中著重於第4條、第5條內容。

張秀鴛續指,其餘條文會後各與會單位可在會後3日內、會議紀錄完成前,書面提出文字修正建議。指引草案中規範,適用範圍的媒體範圍為廣播、電視、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業者,兒少及性暴力事則包含兒少法第69條第1項各款事件、性侵害、性騷擾、兒少性影像、「刑法」規範的性影像等。

張秀鴛說明,會中特別受到關注的草案第4條規範,一律禁止公布被害人身分資訊,行為人方面,若行為人未滿18歲、與被害人為家庭成員或親密關係伴侶者,或行為人與被害人具有因揭露行為人資訊,可以間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關係,不得揭露行為人的身份資訊。

然而,草案第5條明列3項可揭露行為人身份的例外情況,包括事件進行調查當下、尚未排除觸法嫌疑前,仍服務於兒少、身障、老人為主的教育、社福或長照機構,可公布行為人當下的服務單位,另若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未有心智障礙者、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等情事,可報導本人同意的事件內容。

《新頭殼》提醒:

遇到性騷擾,勇敢說不,處理過程中有任何問題,市話、手機、簡訊都可以直撥或發簡訊至「113」24小時保護專線,由專人提供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