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度颱風凱米直逼台灣,中央氣象署已發布陸上颱風警報,預估周三、四(24、25日)影響最劇烈,多縣市有望放颱風假,但放颱風假,薪資和出勤該如何計算?勞動部先前已說明,「颱風假」不是勞基法規中正規的假別,依據《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中的規範,勞工可因為安全因素不出勤到班,雇主不得給處罰。

勞動部曾說明,颱風來襲時,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如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必經途中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因而未出勤者,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也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提到,事業單位如因營運性質仍需要勞工從事工作,除應照給當日工資外,也宜再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勞工在上、下班途中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在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勞工公傷病假,並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標準給予其職業災害補償。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各行各業因性質不同,工作型態也有所差異,歷來天然災害發生時,企業對於勞工的出勤管理應有自訂相關規範;颱風來臨時,對於工作性質有居家工作可能者,是否調整為居家工作,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妥為約定。而原就約定居家工作的勞工,其勞務的履行,如不因颱風來襲而有影響,可以依原約定履行勞務,雇主並應照給工資;但若仍受有影響致無法提供勞務,雇主不得予以各項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也強調,若雇主未參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辦理,違反《勞基法》的工資、工時等相關規定,就可依法處以2萬元至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