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經通過二讀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47條(調閱文件)、50-1條(詢問),以及尚未通過二讀的59-5條(聽證),泛稱藐視國會罪,成為台灣民主化後,近年最受國內外各界關注,攸關台灣未來民主永續的重大議題。多數的討論與關注,集中在審查過程是否合乎程序?立法院擴權是否違憲?立法權是否侵犯行政權?立法權與監察院職權之競合?朝野攻防等面向。

民主國家之有別於極權國家,在於透過憲政分權,對於公部門與私部門劃定一條適當清楚的界限,使一般百姓、企業界、非營利組織(含學校在內的各類法人),在合理的法律允許範圍內,擁有最大自由權、人權與發展權。這是民主國家有別於極權統治,民眾與私部門幾乎完全被包含立法權與行政權等公權力綁架或被迫順服,最大的差異。

民主國家之所以有別於極權國家,在於無論是代表民眾監督行政權的國會(立法院),或是提供優質公共服務提升百姓福祉的行政權,其最後都必須向民眾負責,這是民主國家最高的原則。行政權的行使與運作,在民主國家就是由取得行職權的政黨任命政務團隊,帶領國家各類公務員,執行各項具有法源基礎的公共政策,為民服務。長期以來民主國家行政權的運作規範及慣例,屬於國家考試及格非政務職的常任官員,個人不受國會議員與地方議員的質詢(除非是代表機關),這是為了確保文官的中立性,以及保護文官免受政黨輪替可能導致的輸誠、被清算及被迫選邊站。

分析目前已通過二讀的第25條(質詢)、47條(調閱文件)、50-1條(詢問),以及排審中的59-5條,其發動條件均無清楚界定。適用對象,則是均及於官員與一般人,所謂的官員亦無界定政務或常務屬性,白話說,就是除立法委員外,每一個人,無論是何種職業、何種職稱、何種身分,都有可能因為一個不明確的原因,甚至自己也不知道是發生什麼事了,就被找去立法院院會或委員會職訓或詢問,或被要求提供資料。更嚴重的是,民主國家疑似犯罪嫌疑人都還可以請律師陪同,但目前通過的這些法,對於根本不是犯罪嫌疑人的對待,卻是不允許律師陪同,或是需經主席同意律師才可到場協助。

試想,這種場景應該是非常驚悚,尤其是出生、求學、就業、退休、養老等人生重大階段,均在民主化後台灣的各年齡層,這幾項法條,可能已經相當程度的嚴重破壞的民主國家,公部門與私部門的界線。

民主國家無論是哪一權的運作與行使,最終目的都是為了提升公共服務品質,讓百姓可以充分享受憲法所規定的各項人民權利,提高政府效能與國家競爭力。倘若依照前述目前二讀通過的這些法條,可以預見的,對行政權的運作可能不只是監督而已,不僅會造成福國利民的新興公共政策無法通過,即便是已通過的政策也可能會停滯。

此外,因為對象及於所有的現職公務員,也會造成噤聲以及擔心是否會因此必須站在立法院,導致行政行為的消極與保守。而對於原本有志服務公職,服務百姓的年輕人而言,顯然服務公職的風險,明顯高於到企業任職,未來願意擔任公務員的人必然更少。

就以上相當淺顯的簡單分析,目前已經通過二讀的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25條(質詢)、47條(調閱文件)、50-1條(詢問),以及尚未通過二讀的59-5條(聽證),顯而易見可知,民主國家最可貴的公/私部門界線將陷入混亂不明,無論是行政官員或是立法委員都應攜手合作提升的公共服務將陷入停滯甚至倒退。這些現象,對於台灣的自由、民主、人權與公共價值永續,將成為重大破口。

文:荻刻/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