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全體國民獲得一致的公共建設與服務品質,國家發展委員會及行政院主計總處於今(18)日邀集各地方政府召開會議,說明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的協助架構,以利地方政府瞭解中央與地方事權劃分原則。這是繼財政部為期完善行政院版《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規劃內容,多次邀集地方討論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指標及權重後,中央再度與地方政府的深度溝通。財政部已多次討論統籌分配稅款指標,國發會、主計總處再說明「基本財政需要額」、「一般性補助款」、「計畫型補助款」三軌協助架構,確保國民獲一致公共服務品質。
會議上,國家發展委員會、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詳細說明中央對地方自治事項的協助架構內容,主要分為三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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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財政需要額: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地方自治事項中屬維持地方基本公共服務水準、履行法定職責及確保國民一致基本生活福祉,具均衡性、普遍性的常態辦理事項,將由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優先彌補地方自主財源不足的差額,以避免財政弱勢的直轄市及縣市因財源不足影響基本服務供給,例如學校水電費的支應。
一般性補助款: 用於充實地方社福、教育及基本設施等地方自治經常性事項,以補助教育、社會福利及基本設施項目所需經費為限,並以相關指標設算分配。例如,基本水利改善及維護的經費。
計畫型補助款: 屬中央政策、作用法規範中央應編列預算、因應區域均衡發展、須由中央引導,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發展需要等項目,並考量地方財政能力不同,依財力級次分級補助。例如,中央整體治水防洪經費。若以一般公廁改善工程為例,地方常態性辦理部分由基本財政需要額支應,如須中央引導且屬示範性優質公廁,則再透過中央計畫型補助款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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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會議於場上以簡報詳加說明,並與各直轄市及縣市充分討論。結果顯示,多數地方政府支持行政院版的事權劃分原則。
不過,仍有少數 115 年度獲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較多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持保留意見。地方同時也提出數項希望:已核定計畫型補助經費維持不變;各直轄市及縣市獲配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補助款及計畫型補助款三項財源合計數,不低於 114 年度的三項合計數;人力配合事權下放;以及財力分級維持現制等問題。
對此,財政部及行政院主計總處表示,將參酌本次會議意見,檢討後續分配及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