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日前在缺乏充分討論與跨部會評估下,快速推動光電禁建與環評加嚴修法。這種「一刀切」的規範,將原本能提升農漁村防災能力的小規模光電案場,一律納入更嚴格限制,恐使地方社區難以利用再生能源強化韌性。
事實上,光電案場的環評不應以單一標準套用,而應依地理區位、案場規模、生態敏感度與土地利用差異精細分級,才能兼顧生態保護與農漁村的能源自主。
更值得關注的是,立法院對光電全面收緊的同時,對核電延役(重啟)卻完全沒有要求環評。核電延役牽涉老舊設施持續運轉、核廢料處置、地震與極端氣候衝擊、區域避難及國安風險,屬典型「高風險重大開發」。將其排除在環評之外,不僅違反程序正義,也與國際實務背道而馳。歐美皆將核電延役視為重大環境變更行為,需透過公開透明的環評進行科學與公眾參與的審查及。地震頻繁、人口密度高的台灣,更沒有迴避環評的空間。
在光電被提高行政負擔、核電卻免除基本審查的情況下,制度雙標已成事實。這將削弱能源政策的一致性,使地方社區失去推動再生能源的誘因,也使高風險核電缺少應有的治理機制。長期而言,不但不利台灣能源安全,也削弱社會對國家治理的信任。
若立法院真正重視永續發展與公共安全,就應體現民主法治的精神,增補上核電延役與重啟的環評規範,並回應社會公眾的期待,建立一致可預期的制度框架。因此,筆者呼籲以理性專業與程序正義取代政治操弄,台灣才能務實的在能源轉型上走得更穩健、更具韌性。
(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Newtalk新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