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21)日下午審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關於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等被提名人同意權行使,雖然民進黨團使出冗長議事杯葛,每個條文約需8次表決,國民黨團、民眾黨團還是以多數通過相關法案,未來被提名人接受立院審查具文後回答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經院會決議,得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立法院今日審查藍白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對於每一個條文審議,民進黨團使出冗長的議事杯葛,在由一位民進黨立委發言後,藍白黨團隨即提出停止討論動議,民進黨團則提案要求點名表決,表決輸後再要求重復表決。民進黨團有時還提出再次清點人數,等到每一個條文表決,約莫需要八次表決過程。對於民進黨立委質疑韓國瑜不清點人數動議,立法院長韓國瑜還舉蘇嘉全院長也採取同樣措施回應。

不過,民進黨團今日表決也不是都兵敗如山倒,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6、28條條文修正動議,在藍白沒有反對下,順利通過。其中,第26條增列,在立法院會時,「各部會首長因故不能出席,請假時,非政務官之部會副首長不得上台發言備詢,必要時,得提供資料,由行政院院長答復」。第28條規定,對於行政院或審計部書面答復,從「應於二十日內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日」。改為「應於十五日以書面答復,但內容牽涉過廣得延長十日」。

另外,對於第28-3、28-4條國民黨立委提出的修正案,藍白黨團提出再修正動議「不予增訂」,民進黨也跟著提出「不予增訂」再修正動議,朝野立委表決獲共識通過,但審議時,民進黨團還是採取議事杯葛策略,對於表決方式提出異議。

中午休息後,韓國瑜下午宣讀繼續開會並審議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藍白在這再修正動議新增立法院同意權行使,改為記名投票,並需舉辦公聽會;民進黨團提的再修正動議,則規定同意權行使應採無記名方式,也規定需舉辦公聽會。不過,民進黨團提出散會動議杯葛議事,不過,未獲多數通過。藍白再修正動議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8人,贊成60人多數通過。

對於不再處理民進黨提出的清點人數動議,韓國瑜也說,民進黨團一再提出清點人數,但院會採用舉手表決之前,進行的清點是為了計算現場人數是否已達法定人數。剛剛清點人數已達法定人數,院會即得進行表決。而連續表決時,應在場人數並沒有明顯減少,且每次表決結果也無不足法定人數情況,因此,對於清點人數後連續表決,就不再進行清點人數。

韓國瑜還舉民進黨國會多數時期說,在第九屆第三會期第一次臨時會第二會議,院會主席蘇嘉全院長針對黨團提出清點人數之提議,議程宣告不處理清點人數之提議,特此說明。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新增第29-1條,藍白提再修正動議,規定立委得被提名人提出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名人也得提出結文,稱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8人,贊成59人,贊成者多數。

在下午4時許,韓國瑜宣布,民眾黨、國民黨提議,本次會議提出延長開會時間之動議,至討論事項第四案(立法委員互選院長副院長辦法修正案)審議完畢再行休息,並不處理臨時提案。經藍白多數通過延長開會。其中,國民黨、民眾黨也提出院會不再處理散會動議,反制民進黨議事杯葛,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6人,贊成59人,不再處理散會動議提案通過。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國民黨、民眾黨提出再修正動議,規範被提名人接受審查、詢答之義務,並應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7人,贊成60人通過。

至於最受關注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三十條之一,國民黨、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規定,被提名人接受立院審查具文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罰鍰。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7人,贊成59人,贊成多數通過。

另外,下午5時30分,排定接見外賓的韓國瑜則宣布休息,下午6時40分繼續開會。


以下為立法院二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相關條文:

第二十九條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前二項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之日起,期間不得少於一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之日十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第二十九條之一 被提名人之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之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七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立法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之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之資料;被提名人之準備時間,不得少於十日。
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之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及資料之提
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第三十條 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就被提名人之資格及是否適任之相關事項進行審查與詢問,由立法院咨請總統或函請提名機關通知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
被提名人有數人者,前項之說明與答詢,應分別為之。
被提名人列席說明與答詢前,應當場具結,並於結文內記載當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等語。但就特定問題之答復,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當場釋明者,不在此限。
全院委員會應就司法院院長副院長、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院院長副院長與其他被提名人分開審查。

第三十條之一 被提名人拒絕依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答復問題或提出相關資料,拒絕依該條第三項規定提出結文、或拒絕依前條第三項規定具結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
被提名人違反第二十九條之一第三項或前條第三項規定,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之
罰鍰。
前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