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九合一選舉,臺北市議員候選人林杏兒因樁腳蕭某、曾某買票,遭士林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2023年7月14日,地院認定士檢舉證不足駁回告訴,林杏兒當選有效;同年10月11日,由於士檢書記官的收文疏失造成檢方逾期上訴,對此高院駁回告訴,至此不得抗告而全案終結。
監委林郁容、林國明、張菊芳調查指出,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所提當選無效訴訟,經士林地院以112年度選字第3號民事判決駁回後,將判決書以郵務送達方式於112年7月18日送達該署,並由該署文書科收文人員林書記官收受,其委由郵務人員在送達證書上蓋印顯示112年7月18日之該署收狀章。
但林書記官遲至112年7月20日始開拆士林地院信封,再直接在判決書蓋印顯示112年7月20日之經辦章,並未保留信封,且遲於112年7月25日,始將判決書登載於送達文件登記簿送交當選無效訴訟之一審訴訟代理人即該署檢察事務官收受,致該署後續接辦人員(檢察事務官、檢察官、主任檢察官、襄閱主任檢察官、檢察長)都誤認收受判決書之日期為112年7月20日,該署檢察官直至112年8月8日始提起上訴,肇致此一社會重大矚目案件,遭台高院以遲誤上訴不變期間為由,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確定。
監委表示,因選罷訴訟二審即為終結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致生士林地檢署檢察官目前就本案似已陷難以救濟之窘境,且斲傷民眾對司法機關之信賴。本案士林地檢署文書科收文人員個人疏失固為造成該署檢察官上訴逾期之主要原因,然仍凸顯該署收文登簿送文程序規範未盡明確(尤其對於檢察署較少處理之非刑事訴訟案件部分)、該署同仁對於收狀章及經辦章所代表之意義、對於訴訟案件不變期間之警覺性及人力資源配置之妥適性等面向均有待改進之處,該署允宜以此案例為戒予以檢討改進。
監委另表示,現行各檢察署檢察官主要業務為辦理刑事訴訟,但也有辦理民事、行政訴訟之機會,然通常情況下因件數有限,可預見並非每位檢察官或其他檢察署同仁對於辦理民事、行政訴訟均如刑事訴訟般嫻熟。
又各法院就民事、行政訴訟相關文書,未必均如同刑事訴訟採取直接對檢察官送達之方式,即便由各該檢察署向對應之法院自行協調,作法亦未盡相符,然該等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亦有相關送達爭議、提起救濟逾越不變期間等問題。法務部允宜參酌本案情形,針對各檢察署辦理民事、行政訴訟之檢察官及相關同仁,研議相關規劃或教育訓練,並注意公務人力資源分配及同仁健康權等面向,避免相類遲誤民事、行政訴訟不變期間之爭議再度發生,損及人民對於司法機關之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