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負十多年刑期、4 件未審結官司,海外還有涉不法 3 億資產遭凍結的前總統陳水扁,如今有望獲得特赦。然而,宣告特赦前,須先釐清層層複雜法律關係,如何消弭各方質疑、讓民意信服,是民進黨政府的大挑戰。

520 新政府就職倒數最後一周,傳出總統蔡英文有意在卸任前特赦前總統陳水扁,讓紛擾十多年的扁案,再掀政壇波瀾。

一旦發出特赦令,適用範圍為何?扁家涉不法遭查扣的資產如何處置?停審的案件能否實質重審?背後一道道司法專業與政治判斷交織的難題,牽動特赦案的發展走向。

癥結一》赦免法可「免罪」 只「免刑」讓挺扁人士跳腳

依幕僚單位說法,目前特赦規畫朝「免刑不免罪」、「沒收不法所得」兩方向進行。以《赦免法》第三條來看,「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除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也就是若陳水扁獲「免刑」特赦,仍是有罪之身,但不必再服刑;除非「情節特殊」,才能罪與刑一併宣告無效。

由於扁案爆發以來,陳水扁堅持不認罪,法條也確實留有免罪空間,因此要執行何種特赦,成為挺扁方爭執重點。

「只免刑而不免罪,這種特赦對阿扁的意義不大。」近扁人士受訪時直言,陳水扁過去遭受司法不公對待,許多案件審理程序也不正義,若讓阿扁認罪,豈不是讓藍營未來得以不斷將貪腐、罪犯標籤往綠營身上抹?

然而,攤開陳水扁涉入的十多個案件,其中已判決定讞的 4 案,包括龍潭購地 3 億元收賄案、龍潭購地 3 億元洗錢案、前 101 董事長陳敏薰 1 千萬元買官收賄案及二次金改元大併復華 2 億元受賄案,遭判合併執行 20 年徒刑,併科罰金 2.5 億元;司法判決有罪是事實,貿然除罪恐掀社會反彈。

退輔會副主委、前民進黨立委李文忠也點出,阿扁被關 6 年受到一些委屈,早該被特赦,「免刑不免罪」是適當處理,犯罪所得應維持沒收;他不諱言,阿扁卸任前曾公開坦承「做了法律所不許可的事」,但十幾年來,阿扁本人、部分挺扁人士說法變成完全是政治迫害,有違一般人的常識、價值觀及是非判斷,應該認錯給個交代。

癥結二》爭議款項至今凍結 是否「沒收」釀法理矛盾

事實上,無論是免刑或免罪特赦,效力僅止於已定讞的 4 大案。陳水扁涉及案件中,已獲免訴或無罪確定的,包括國務機要費貪汙案(因《會計法》修法而除罪)、侵占機密外交款案、辜仲諒 2 億元政治獻金案。

另外,因陳水扁健康因素「停審」的四大案,包括二次金改國泰併世華 3 億元收賄及洗錢,二審判刑 18年;國務機要費教唆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等偽證案,二審判無罪;以及,侵占總統府機密公文案、收受陳敏薰 1 千萬元買官洗錢案,都不在特赦範圍,後續可能重啟審判。

這衍生出另一大爭點,經判決確定宣告沒收的不法所得,不受特赦影響;但停審中被查扣、尚未沒收的爭議款項,究竟該怎麼處理?

分幾個層次來看。台北地檢署 2019 年發稿證實,扁家經「判決確定」的不法所得近 6.4 億元、罰金 4.5 億元,共 10.9 億元,當時已執行完畢。

其中有兩大來源,第一部分是所謂的「海角 7 億」,為扁兒陳致中、扁媳黃睿靚授權匯回的 2,261 萬餘美元,以 2014 年 11 月匯率估算,將近 7 億新台幣,由陳致中、黃睿靚自瑞士美林銀行、蘇格蘭皇家庫茲銀行的 Bouchon、Galahad Management 帳戶陸續匯回。

( 本文獲今周刊授權轉載,若想閱讀全文,請參閱今周刊第 1430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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