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日前為蜂蜜含量標示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糾正衛生福利部食藥署,不過食藥署回應標準訂定是參酌日本作法。監察委員田秋堇、蔡崇義6日表示,台灣地處亞熱帶氣候,適宜發產本土養蜂產業,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
田秋堇、蔡崇義日前說,現行以「蜂蜜含量是否達60%」,作為蜂蜜類產品品名標示依據,不但較Codex標準寬鬆,更因無法檢驗導致規定徒具形式,反而混淆消費者知情權,監察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於3月20日通過提案,糾正食品藥物管理署。不過食藥署3月23日回覆,標準訂定是參考日本作法,收到公文將研議法規調整。
對此,田秋堇、蔡崇義6日透過新聞稿提到,食藥署「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將含有60%蜂蜜並摻有糖漿的產品以「加糖蜂蜜」稱呼,較Codex及國際普遍認定蜂蜜「不應加入其他成分」規範更為寬鬆,調查委員已於調查報告說明,食藥署捨棄Codex及歐盟國際較為嚴格的定義,卻逕行採用日本作法,有失草率。
監委指出,日本定義「蜂蜜中加入高果糖糖漿以及其他糖類,蜂蜜含量占重量百分比在60%以上者」為「加糖蜂蜜(加糖はちみつ)」,然台灣地處亞熱帶氣候,氣候溫和且蜜源植物豐沛,適宜發產本土養蜂產業,與日本溫帶氣候有所不同,食藥署逕以日本規定加以比照,實有不妥。
監委續指,蜂蜜加工廠往往不只進貨單一品項蜂蜜,生產品項可能包含純蜂蜜及加糖蜂蜜,如果僅以進銷存紀錄作為蜂蜜是否摻糖依據,實務上根本無法查核;食藥署官員於監察院約詢時也坦承,逐一到工廠實際去查看生產紀錄、投料情形,實際上執行可行性很低且困難重重。
監委強調,「蜂蜜中C4植物糖之檢驗方法」及「蜂蜜中醣類之穩定碳同位素比值檢驗方法」,雖可檢驗蜂蜜中是否添加C4植物糖漿2及C3植物糖漿3,作為蜂蜜是否摻糖的判定參考,但食藥署並沒有法定檢驗方法,以致「包裝蜂蜜及其糖漿類產品標示規定」徒具形式,不但造成蜂蜜產品品質管理缺漏、無法保障消費者知情權,更難以提升消費者權益與健康,確有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