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台北地方法院今(29)日上午就朱學恒所涉妨害性自主刑事案件判決1年2個月徒刑,朱學恒稍早發表聲明指出,「本人尊重司法,亦坦然面對所有結果;唯,對於長時間的努力爭取,最終沒能得到一個公平審理的機會,而感到失望。更對於未能把事實真相還原,公諸於大眾眼前,最後仍以判決本人有罪作為收場,而深感遺憾。未來,朱學恒仍會坦然面對,並爭取透過司法途徑,讓自己洗刷冤屈,恢復清白,透露自己將上訴的意願。
朱學恒聲明指出,首先,在訴訟階段,自己多次向法院聲請證據調查,請求就起訴書內所引用之證物,部分節錄不全、或證人證述前後不一、自相矛盾之處,以其他方式進行證據調查。然,法院對我方之請求,皆置若罔聞,致使此些疑點直至辯論終結前,仍無從查證,我方亦無從針對此些疑點與事實不符之理由,對起訴證物及證人之證述進行攻訐,導致我方於訴訟程序中,始終處於挨打之境地。
其次,朱學恒認為,在審理程序進行中,法院或因為迫於結案的時間壓力,從開庭審理至辯論終結,僅歷時近2個月,甚至在跨年和農曆新年等連續假期,亦審理此案,直接導致我方在進行證據調查程序時,時間完全被壓縮,不僅無從就證人論述進行一一確認比對,在113年2月19日最後一次開庭時,更在我方無法閱覽4名證人筆錄、剛詰問完一名證人、及甫收到告訴人書狀及證物之情況下,當庭要求我方立即就案件所有證據資料表示意見,並進行言詞辯論,隨後即宣布辯論程序終結,並擇定宣判日期。此種程序安排,實讓我方幾乎無從行使訴訟防禦權,而導致徒留形式審判之憾。
再者,朱學恒對於法院以其在偵查、審判中否認犯罪,認定他有逃亡之虞,復以此理由,對他作出限制出境出海處分,顯然有嚴重誤解。朱學恒重申,該案進入偵查程序,源自自己的告發,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希望透過啟動偵查,還原事實真相,而不是只聽當事人的一方說法。如果他真想要逃避責任,又何須讓偵查發動?偵查既已發動,又與他是否認罪和逃避責任何干?遺憾的是,法院最終仍以他否認犯罪,而認定其有逃亡的動機,復引用諸多其他不相關案件的被告心理,轉化套用在他身上。此種誅心之論,令人心寒不已。
第四,該案訴訟至今,雖讓朱學恒感到失望,並有遭到汙衊之感,但對他而言,仍是很大的學習和省思。未來,朱學恒仍會坦然面對,並爭取透過司法途徑,讓自己洗刷冤屈,恢復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