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負責盡職的老師,只要專心花心思在教育本業上,基本上不大會碰到什麼麻煩。不過,在教權低落的今天,老師不要說要保護學生;即便要自保,都有困難。因為不只學生或家長可能挾怨投訴;校方行政主管也會意圖剷除異己;一旦遇到兩股勢力結合惡鬥老師,那受迫害老師更是準完蛋了!

2019年惡修教師法後,更是搞出「校事會議」這不折不扣的東廠,老師隨時會遭到惡鬥、惡整!處於這個危機四伏的教育界,老師們一定要做到「自保 SOP」,沒用到最好;一旦遭遇迫害,才不會手忙腳亂,以致輕則身心受創、重則輕生離世。

俗話說:「知己知彼、百戰百勝!」要反制校事會議這東廠機構,務必先清楚了解這機構有多邪惡。

由於教育部頒佈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以下簡稱解聘辦法)》規範的不夠詳細,這讓校方行政有很大的操作空間。加上這僅是行政調查,所以嚴謹度根本無法和司法調查相提並論。偏偏粗糙的行政調查,卻能夠剝奪憲法保障人民的「工作權」,這嚴重不嚴重?可惡不可惡?

以下就讓筆者點出校事會議有多邪惡:

第一,以案件啟動而言,基本上檢察官是不告不理,並且被告也知道告訴人是誰;而校事會議理論上雖也是不告不理,但因為隱匿檢舉人姓名,所以被檢舉人根本無從得知檢舉人與校方的關係,甚至有無暗盤交易。

第二,養案時間無止盡。《解聘辦法》只規定「調查小組」調查期間為期一個月,必要時可延長一個月。問題是並沒規定「調查小組」何時以前必須成立,也沒規定「校事會議」截止時間,所以讓校方行政可以無限期養案,讓被調查的老師飽受身心煎熬。

第三,檢舉案件自己會長大且會自行細胞分裂。明明檢舉案件就一件,然後校方行政加點料,「校事會議」又加點料,「調查小組」再加點料,於是小案件就被養成大事件。同樣,檢舉案件發生前的事情蒐羅進去,檢舉案件發生後的事情又蒐羅進去,校方行政養案養到飽。

第四,非調查小組也在進行調查。「校事會議」立案後,按理應該馬上組成「調查小組」。成立「調查小組」的目的,在於「調查小組」不受行政干擾。結果,行政調查加進去,「校事會議」調查加進去,甚至「調查小組」提出報告後,「校事會議」還繼續再追加。如此,成立號稱公正、客觀的「調查小組」,目的何在?

第五,先有檢察官、再有案子,檢察官手中的案子是輪流分配。但教育現場卻是先有案子,再由校方找他要的調查委員。一旦遭檢舉者是校方意欲剷除的老師,則所找的調查委員一定對被檢舉人非常不利。原本應該公正、客觀的「調查小組」會議,自然就搞成文革式批鬥大會。

第六,調查委員不公正,所找的證人自然也不公正,甚至就是校方行政人員提供的。再加上這種行政調查跟司法調查最大的差別在於檢舉人與證人不用具結作證,所以就沒有偽證罪。檢舉人對你不利,找的證人也全對你不利,證詞也可自吹自擂、信口雌黃,甚至連證據都不用提交。這白的都能說成黑的,認真負責的老師當然也能被說成十惡不赦的大壞蛋。因為「說謊無罪、偽證萬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