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露營活動盛行,目前全台共有1,780處露營場,因此環境部為了避免露營產生的污水,直接排放污染水體,於今(16)日宣布修正「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將規範水污染管制區內露營場,應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處理後排放水質應符合放流水標準,預計將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未來業者若違反規定,可處最高300萬罰鍰。

依據交通部觀光署資料,全台目前總計約1,780處露營場,因此環境部考量多數露營場非屬《水污染防治法》列管指定事業規模及類別,但為使露營場能夠完善收集污水並設置污水處理設施,減少直接污染水源區水體,依《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修正公告「禁止足使水污染行為」。

未來對於露營場產生的沖洗式廁所排水及生活雜排水,未採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集中處理場或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而未收集或未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者,增列為足使水污染行為,如違反前述規定將處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罰鍰;另外,放流水水質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放流水質標準,如超過標準則處新台幣3千元至30萬元罰鍰。

此外,環境部前已於112年3月7日及112年5月9日分別下達「露營場環境保護事項申請及審查指引」及其修正版,供露營場主管機關、地方環保局及露營業者就露營場合法化審查作業依循,配合本公告修正發布,同步調整下達指引修正二版,這方案預計將於1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1年的緩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