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部日前新增3項空汙抵換的措施,但內容、程序都被質疑有問題應廢止,對此,環境部表示,性質即屬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進行預告,不過為了讓外界更清楚地換內容,於1月16日起分別於北、中、南三區召開說明會議,廣徵各界意見。

環境部於去年12月公告新增3項空汙抵換措施,包含設置環保金爐、協助離島執行空污減量及擴大10年以上老舊車輛汰舊換新等3大抵換來源,鼓勵開發單位於環境影響評估通過前,得先執行抵換措施,以抵減少開發行為造成的空氣污染增量,減輕對環境的衝擊。

不過這項修正被部分環保團體和立委質疑可有違法修正之虞,陳淑華表示,雖然空污抵換原則雖屬行政規則,不是行政命令,但該規則如有影響民眾權益及健康之虞,就應該在政府公告前召開公聽會,讓受影響或關心之民眾及團體表達意見;而環團也質疑,擴大範圍到「離島地區」的空污減量可與「台灣本島」的污染增量相互抵換,並將金爐增設污染防制設施也列入,整個規則都像「數字遊戲」,無法產生效果,因此認為這項新增的規則應廢止。

對此,環境部指出,民國98年就為配合環評審查需求,研擬訂定「空污抵換處理原則」,性質即屬於行政規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進行預告,後續於111年11月及112年12月兩次修正抵換處理原則期間,為蒐集利害關係方意見,皆有召開研商會議聽取各界意見,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完成法定發布程序,因此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1條規定,屬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自無從撤銷或撤回中斷其效力,故無環保團體所指程序違法之情形。

而改善空氣品質為近年的施政重點,於環評審議及後續開發營運期間,開發單位本應分別依環評委員審議要求、承諾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採行各項防制減量措施,然窮盡相關減量措施,環評個案未來營運時仍會有空污淨排放增量情形,環評委員於歷次大型環評開發案均已額外要求開發單位針對空污增量部分進行抵換,且須提報「空氣污染物抵換量取得計畫」交環境部審查通過後執行,藉以減輕區域環境負荷,此係行之有年的執行措施,對於環境屬正向友善。

另外,針對相關環保團體訴求全面檢討抵換處理原則案,為妥善聽取各界意見,詳細溝通說明抵換處理原則內容,環境部已規劃於16日起分別於北、中、南三區召開說明會議,廣徵各界意見、滾動檢討抵換處理原則相關內容,使抵換處理原則更加完善,以改善空品為共同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