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汙染俗稱光害,不僅會覆蓋掉夜晚的星空,也可能會影響生態平衡,因此環境部於昨(4)日宣布修正「光污染管理指引」,因此即日起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不得高於3,000 K,各級道路則不高於3,500 K;另外,大型廣告看板晚上11時之後需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以保護生態及居民生活品質。

環境部說明,109年3月19日頒布的光污染管理指引,已訂定最大亮度、最大垂直照度光曝露建議值,並由各部會參考指引納入所轄規範據以管理,目前已有內政部與交通部將指引中之亮度與照度建議值,分別納入「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申請書」、「交通工程規範及施工說明書」相關規範,從源頭落實光污染來源管理;另有南投縣、苗栗縣及連江縣政府等地方政府,因所在地環境差異,採因地制宜作法管理。

為進一步減輕光污染對環境的影響,參考美國、歐盟、日本及澳洲等國家相關規範,新增生態系統或生物多樣性棲地之國家公園、自然保育區及生態保育區等,路燈色溫建議不得高於3,000 K、其他各級道路建議以3,500 K為原則的規定,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基於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考量,得依權責訂定適用各級道路的色溫,不受前述建議值限制,以兼顧生態保護及道路交通安全。

至於在閃爍部分,針對戶外大型廣告看板「面光源」因播放內容變化造成的閃爍現象,建議閃爍干擾指數(FN)於商業區晚上6時至11時不得小於5,而數值相對應程度約可分為: 1. 無法忍受、3.令人不適、5. 恰好可接受、7. 滿意、9.恰好可察覺;另外晚上11時後,則建議以靜態畫面顯示或關閉廣告看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