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新制6月上路後,由於開放民眾檢舉,導致不少職業駕駛人狂被檢舉,也有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對此交通部回應,該規範成立目的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嚇阻效果,因此各界普遍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之必要。不過若行為沒有嚴重影響到交通安全,將以勸導為主,此規範不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

近日職業駕駛人抗議新的交通檢舉制度不合乎人性,例如計程車乘客攔車多在路口或公車站牌區,貨車找不到臨停卸貨區,這是若被檢舉達人狂拍照檢舉,就會頻收紅單,還有駕駛1個月內連被記點7點,也有駕駛在新制上路4個月後,已被吊扣駕照,影響到生計,近日也有人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提案「廢除民眾檢舉交通規則制度」。

對此,交通部回應, 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之法令,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原立法用意是讓民眾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彌補警力之不足,亦將產生極大的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而該規定自民國86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係103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之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係111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之13項違規行為,各界也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必要。

不過交通部也說明,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之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的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