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因應2050淨零碳排的目標,環境部於2月15日修正公布《氣候變遷因應法》,事後已持續研訂相關子法,其中氣候法第62條規定修正《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施行細則》,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修正重點在「強化氣候治理」,讓氣候報告資訊透明公開。

環境部說明,本次《氣候法》修法重點之一為「強化氣候治理」,在溫室氣體減量上,強化5年一期國家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相關方案之執行及管考;在氣候變遷調適上,增列調適專章,納入國家調適行動計畫、方案及地方調適執行方案,實踐中央地方協力原則;另透過每年編寫成果報告,落實資訊公開及公眾參與程序。

本次施行細則修法,為落實前述氣候治理作為,除載明《氣候法》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外,著重精進國家政策目標及方案管控機制、整合方案成果報告架構、落實政策公眾參與與向上提升資訊公開,亦呼應國際減緩與調適並重精神,納入國家調適計畫與地方調適方案架構,以提升我國調適韌性,因此,本次提出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共24條。

其中環境部也整理了3個摘要,第一點為「明定各綱領、計畫與方案架構內容及期程,踐行公民參與」。就《氣候法》所訂各級政府應定期訂修之因應氣候變遷相關政策、計畫或方案,踐行各計畫及方案訂修過程公民參與、公開及核定程序,明定召開公聽會程序時,應將部門行動方案或調適行動方案初稿內容、開會資訊於會議舉行10日前公布,會議紀錄並應於會後30日內公開。

第二點為「闡明氣候變遷調適目的及原則,結合國家與地方調適行動」闡明氣候變遷調適之目的及基本原則,包含應依循建立以科學為基礎、因地制宜與社區為本下發展氣候調適,並強化脆弱族群因應氣候衝擊衝擊之能力,並充分考量人權潛在影響。

第三點為「確立氣候治理成果定期提報及檢核機制,落實資訊公開」。《氣候法》訂有國家溫室氣體排放清冊、溫室氣體國家報告、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以及減量行動方案、地方減量執行方案、調適行動方等為落實氣候法所訂部門減量行動方案藉由改善措施檢討執行成效,於細則納入評量指標及管考機制,部門如未達其目標者,則應提出改善措施,滾動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