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快一年的數位發展部成績近來引發不同討論。行政院對數發部「要人給人、要錢給錢、要彈性給彈性」,期望數發部成為台灣科技發展的馬達(MODA, 數發部英文簡稱)。然而,最近數發部最近針對台灣非營利組織團體推動的「2023年數據賦能公益創新運用輔導計畫」,卻充滿睥睨NGO的數位傲慢及毫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成果收割心態。

非營利組織團體的蓬勃發展是台灣公民社會力的展現、社會改革的重要動力。但一如台灣產業發展以中小企業為支柱的特性,台灣NGO組織也以微型組織為大宗,人力、資源、經費,甚至專業的不足,都限制了NGO的發展。特別是許多NGO因此難以跟上近年來新科技快速發展的浪潮,被迫進入僵屍狀態或解散的命運。是以,數發部針對NGO推動的數據賦能輔導具有極大的重要性。但這個計畫規定,NGO申請必須先從清楚剖析自身組織的痛點撰擬的書面報告、被數發部的專業教練評選為12個入選團隊後,再通過視訊面試選案篩選進入8個被輔導團隊,才能接受工作坊及教練團陪伴等諮詢、輔導及技術支援協助。

對NGO而言,因為專業、人力及財源的不足以致難以提升數位能力,但被輔導卻要清楚的表述出自身的問題、「痛點」等等;就算講清楚了上述問題,還要經過面試看夠不夠可憐、有沒有問題意識、或有沒有發展潛力等,才能被選列為被輔導對象。這一個一個篩選流程下來,到底是要幫助資源不足的NGO抑或打擊NGO士氣呢?

此外,與一般輔導計畫最大不同的是,數位部只投入教練團的輔導、督導進度之外,並未協助NGO數位提升的經費挹注,彷彿NGO就有足夠的人力、就也能在教練指導下進行組織的數位提升。多數需要協助的非營利組織常常是人力不足、甚至是欠缺資訊專業人力的窘境,數位轉型要專業、要人力,還要經費,但口袋滿滿的數發部對於亟待協助的NGO只想出人來指導、督導,卻不挹注任何數位轉型的經費,真是吃米不知米價的天龍部嗎?

更令人驚訝的是,這種口惠式的輔導及督導所要求的智慧財產權授權條款,幾乎是不受限的挖出NGO各類被輔導資料來使用,從無償授權,不限區域、時間、次數及非營利之方式使用,還可以再授權第三人使用;同意改作、重製或編輯及行使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得享有之一切權利於相關行銷媒體,且均不須通知申請組織。而如果由申請輔導方案所衍生之智慧財產權轉讓或授權事宜,不出一毛錢的數發部還享有優先洽談合作之權利。

相對於行政院對數發部「要人給人、要錢給錢、要彈性給彈性」、慷慨編列217億鉅額經費的作法,數發部在NGO數據賦能的公益創新輔導措施,不但不是帶動NGO數位提升的馬達,反而更像是充滿數位傲慢、恣意的智慧財產權掠奪及成果收割者。

文/ 徐瑞希(社團法人台灣外籍工作者發展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