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都有預售屋無法依約完工,導致「爛尾樓」問題,對此,消基會表示,很多消費者以為發生事件時,可從價金信託專戶中,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但現行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因此有可能讓消費者拿回來的錢大幅縮水,因此呼籲應修法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或是讓買方能有信託價金款項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

近年在不少地方都有發生建案蓋不下去的爛尾樓事件,其中北投「泊山妍」、大同區「嘉源埕驛」皆無法依約完工,根據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嘉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僅有7500萬元,卻小孩開大車,連續開發「泊山妍」、「嘉源埕驛」2處建案,合計總開銷達13億元,兩者的金額相差太多,若碰到人工、建材漲價、貸款不足等因素無法完工,消費者還是會受到損害。

目前瑞興商業銀行於7月14日公告建案價金信託專戶內,承購戶所繳價金4265萬709元已全數保留,不再給予嘉源建設動用。一般來說建案價金信託專戶是為確保價金專用於該建案的建屋開銷,避免遭賣方挪為其他非建案目的使用,增加無法完工的風險;但許多消費者誤以為發生爛尾樓事件時,消費者可以從價金信託專戶全數取回原本所付的購屋款。

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規定,價金信託委託人是賣方而非買方,消費者承擔的風險依然存在,需要內政部亡羊補牢,將信託擔保的委託人改為「買方」,這樣當建商不幸無法依約完工或交屋,建商其他債權人,像是中下游廠商的賠償(如管理銷售、廣告行銷、建築師、設計費等費用)就不會列入受償分配,避免消費者能夠退回的價金大幅縮水。

若還是由賣方做為信託契約委託人,但這筆錢都是買方支付,因此消基會建議,應修法讓買方(購屋的消費者)對信託價金款項有優先受償權利,才能有效保障消費權益。長期建議,認為可參考德國、法國規定,制定建築業開發或預售條例,預售屋應經事先許可制才能銷售。

許可條件至少包含建商基本資格條件、建築合理規劃(含居住環境影響、建築面積配置、公設分配等)、可行財務(融資比例上限及自有資金比例)計畫審查等條件,相信可減少爛尾樓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