鴻海創辦人郭台銘的胞弟、中影公司董事長郭台強曾出資替導演魏德聖拍攝「賽德克.巴萊」,他指控魏德聖欠款4500萬元未還,向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魏德聖經兩度抗告均遭駁回,北院7日對文化部、世新大學、金馬獎執委會、果子電影、米倉影業等10餘單位及魏德聖發出強制執行命令,下令查封魏德聖薪資及補助款等其他所得與資產,魏德聖表示,沒欠郭台強錢,是遭坑殺,已聲明異議。如今魏德聖的資產遭全面查封,恐直接衝擊他正在籌拍的《台灣三部曲》計畫。

郭台強的鑫鴻國際投資去年告訴北院,果子電影前年7月7日簽下1紙4500萬元的本票,但直到去年11月30日仍未付款,因此聲請強制執行,獲北院裁准。魏德聖的果子電影公司認為,鑫鴻國際投資的關係企業、即中影國際公司,於2011年5月20日就「賽德克.巴萊」製作案簽訂買賣契約書,雙方約定由中影給付果子電影4億多元作為轉讓「賽德克.巴萊」部分著作權的對價,所以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經不存在,中影竟趁魏德聖拍影片忙碌之際,要求魏德聖再簽下本票以供擔保。

魏德聖、果子電影指出,鑫鴻國際投資從未支付「賽德克.巴萊」著作權的買賣價金等費用,而魏德聖、果子電影之所以會簽下本票,也是迫於中影公司的帳務要求,實際上雙方並無債務債權關係存在;何況本票並未載明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鑫鴻國際投資卻從未提示本票要求付款,故請求廢棄原裁定。郭台強方面則堅稱,一切依法、依合約行事,目前存保在中影公司的相關合約文件與本票都有魏德聖親筆簽名、用印,債務確實存在,又遲遲等不到還款,他們才會採取法律行動。

北院認定,經原審審查,該本票符合票據法相關規定,所以屬於有效本票而裁准強制執行至於魏德聖、果子電影雖辯稱雙方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等,並非本件必須審究的範圍,駁回魏德聖、果子電影的抗告。魏德聖、果子電影仍不服,再度抗告,北院進一步說明,執票人鑫鴻國際投資依票據法規定,聲請法院裁准強制執行,屬於非訟事件,所以法院只需依非訟事件程序審查本票,不需確定實體法律關係是否存在,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有所爭執,應由發票人提起民事確認訴解,二度駁回抗告。

根據鏡週刊報導,魏德聖早在「賽德克.巴萊」2011年上映前,就將影片所有權讓予他與郭台強用來合作拍片的中影國際,而魏德聖聲稱,郭台強對他發動全面查封,是惡意營造「魏德聖欠債不還」的假像,對於目前由他執導且即將上映的《BIG》電影,及持續拍攝的《台灣三部曲》後續投資、票房及個人信用和名譽,都有不利影響,因此已委請律師黃秀蘭向台北地院聲明異議,強調未欠郭台強這筆4500萬元的債務,對方是趁魏德聖忙著拍電影時拿本票給他簽。

中影董事長郭台強。   圖:新頭殼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