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詐騙犯罪猖獗,造成國人鉅額財損,立法院會今天(19日)三讀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案,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另外,修法也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民眾若變賣帳戶或帳號等,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為遏止詐騙犯罪,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前審議行政院所提《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1、第15條之2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草案重點包含增訂無正當理由收集帳戶、帳號罪及明定任何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等人。

三讀條文規定,無正當理由收集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而有以下5種情形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5項情形包含:第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而犯之者;第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者;第三、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等方法而犯之者;第四、以期約或交付對價使他人交付或提供而犯之者;第五、以強暴、脅迫、詐術、監視、控制、引誘或其他不正方法而犯之者。

三讀條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的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的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的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三讀條文規範,若違反上述規定,且以「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規定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有這3種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