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的學習權益,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行政院會今(30)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陳建仁表示,這次修法主要係因應教育環境、資源大幅變化,兼顧身心障礙者與兒童權利公約理念;另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設施也應符合通用設計、合理對待和可及化的精神,因而進行通盤檢討,有助強化保障特教學生及幼兒學習權益。
該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修正本法所稱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定義闡述方式,將導致其學習特殊需求之原因納入。(修正條文第3、4條)
二、修正特殊教育諮詢會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參與,明定家長代表應為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為強化其積極性,明定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修正條文第5條)
三、修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下稱鑑輔會)組成,納入幼兒園行政人員、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及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以維護特殊教育幼兒權益。另增訂鑑輔會每6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召開相關會議時應將學生本人納入通知參與之對象,及法定代理人因特殊事由不能或難以行使親權或監護權時,得由實際照顧者出席會議。(修正條文第6條)
四、增訂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統整提供學前教育階段及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及幼兒入學資訊,並提供所主管場所所需之人力、資源協助。(修正條文第11條)
五、增訂幼兒園得設置特殊教育班及申請特殊教育方案。(修正條文第12條)
六、修正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成立目的,其組成代表增訂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增訂學校未有特殊教育學生時,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得不予遴聘特殊教育學生及家長代表參與。(修正條文第14條)
七、增訂幼兒園設有特殊教育班級數3班以上者,應設專責單位以辦理特殊教育業務。(修正條文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