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遭控任內利用蔡姓男子當人頭,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新台幣 5 萬餘元,遭判有期徒刑 3 年 10 月定讞,已入監服刑。童仲彥不服提出 4 點主張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日前裁定不受理。
童仲彥遭台北地檢署起訴任職內,以每個月新台幣 3 萬聘用蔡姓男子當人頭助理,向台北市議會申請自聘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取公款約新台幣 12 多萬元,判刑 7 年 6 個月、褫奪公權 4 年。童仲彥否認,強調蔡男認同自己的政治理念,自願捐薪水給服務處使用,並將錢都用於公務。
二審高院認定,蔡男未實質擔任助理,但童仲彥以月薪1萬8千元自費聘請另一名女助理4個月,共7萬2千元,經扣除後,實際詐領金額為5萬1842元,改判3年10個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童仲彥不服上訴,最高法院去年 2 月判決駁回定讞。
童仲彥不服,聲請再審被駁回後,接著聲請釋憲,提出 4 點理由主張,以「貪污治罪條例」判決中,「職務上的機會」缺乏法律明確性原則,且申報公費助理費與市議員職務即使有密切關聯,亦非行使職務,縱使領取助理補助款,亦未侵害公務員執行職務廉潔公正之法益,該規定的罪行與法定刑顯失均衡,違反罪刑相當原則與比例原則。
童仲彥認為,貪污治罪條例的相關規定,就具體財物與財產上不法利益,無正當理由即予區別對待,違反平等原則。另外,確定判決對兼任助理的認定見解,侵害自身基於議員身分代表人民行使地方自治權利及人身自由權,因此聲請法規範及裁判憲法審查。
對此,憲法法庭審理認為,童仲彥只是就公費助理補助費在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下適用與否,及法院事實認定有所爭執,難以認定具憲法重要性,裁定不受理。